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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章士釗的兩次義務辯護:兩次成功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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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釗,字行嚴,1881年生於湖南善化(今長沙)的一個耕讀之家。章士釗早年自新聞界起家,1903年僅22歲就被聘為《蘇報》的主筆。章氏年少激進,主導《蘇報》的改革,發表了大量排滿反清、倡言革命的文章。由於章士釗在《蘇報》連續刊載激進文章,清廷將位於上海公共租界中的《蘇報》訴至會審公廨,章炳麟、鄒容等涉案作者被捕入獄,《蘇報》亦被查封。此即晚清歷史上著名的“《蘇報》案”。

大律師章士釗的兩次義務辯護:兩次成功免死

經此一事,章士釗在政治上的主張愈加激進,甚至開始着手進行實際的革命工作。次年11月,因參與刺殺廣西巡撫王志春,章士釗被迫流亡日本,後前往英國愛丁堡大學學習法律、政治等科。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在孫中山的邀請之下,章士釗攜眷回國,一度擔任國會議員、北洋政府司法總長、教育總長等職。

1930年,章士釗重返上海,執律師業,時謂上海四大律師之一。

壹辯

為“因言獲罪”的諍友陳獨秀辯護

“法律所禁止的乃是行為,而非理想”

章士釗素為報刊界聞人,當年遠赴英倫學習法律的機緣也因有關言論自由的“《蘇報》案”而種下,他執律師業後所代理的第一個代表性案件也是“因言獲罪”之案。1932年9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協同法租界總巡捕房持第一特區法院所出具的搜查拘留票,以“危害民國”罪將陳獨秀(字仲甫)及其領導的託派中央常委機關同事彭述之、宋逢春等抓獲。兩日後,陳獨秀等人被引渡給國民黨當局,旋被押解至南京衞戍司令部軍法司,外界盛傳其將面臨軍法審判。

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陳獨秀表示自己無錢聘請律師辯護。消息傳出,章士釗、張耀曾、董康、汪有齡以及中國第一位女法學博士鄭毓秀等人紛紛表示願意義務為其辯護。

章士釗早在1902年就與陳獨秀相識,在《蘇報》查封以後,還與陳獨秀共同創辦《國民日日報》,一向視陳為諍友。即使他與陳獨秀的政見“絕不相容”,這次也毅然加入義務辯護律師的行列,“援手於不測之淵”。最後,經陳獨秀等人的商議,章士釗與吳之屏、彭望鄴、蔣豪士、劉祖望一共5人受聘擔任辯護律師。

1933年4月14日,江蘇高等法院借江寧地方法院刑庭第一次公開審理陳獨秀等“危害民國”案。其中,4月20日的開庭乃是此次審判的高潮。法庭上,檢察官朱雋提起論告指出:陳獨秀所涉著述如《對時局宣言》《中國將往何處去》等,“均利用外交,攻擊國民政府,使國府威信墮地,不能領導羣眾……破壞政治及經濟組織,故為危害民國,毫無疑義”。

針對檢察官的論告,章士釗一一駁斥,凜凜然發表了長達53分鐘的辯詞。章士釗首先指出本案應該嚴格區分言論與行為的區別。在言論方面,他認為“無論批評之酷達於何度,只需動因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標之,俱有充分發表之權……以言論反對,或攻擊政府,無論何國,均不為罪”。在法律方面,他認為法律只懲罰現在已經發生的行為,而不懲罰將來還未發生的行為。陳獨秀所提的暴動只是理想,不是事實。法律所禁止的乃是行為,而非理想,對於現在還未發生的行為,不能施以刑責。

對於“叛國”和“危害民國”的罪名,章士釗認為,“國家與主持國家之機關(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範疇,因而攻擊機關或人物之言論,遽斷為危及國家,於邏輯無取,即於法理不當”。最後,他慨然懇請審判長宣判陳獨秀無罪。

4月26日,江蘇高等法院認定陳獨秀罪名成立,但考慮到他動機上並無對自身權利之思考,行為上並無暴動之準備,“尚可矜原”“量予減科”,判處13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民權15年。陳獨秀當場大呼不服,表示將要上訴。

再論“政府不等於國家”,陳獨秀得免於死

審判結束後,亞東圖書館編輯汪原放整理陳案起訴、辯論、判決等各種文書,印行《陳案書狀匯錄》一書。陳在獄中讀罷,在章士釗的這些辯護詞句上大作修改刪減,還讓汪原放將批本交章士釗過目。他指着這些辯詞對汪原放訴苦道:“我再也不要他替我答辯了……這成什麼話。”

然而,這些摩擦並不減損陳、章二人的友好關係。章士釗對獄中的陳獨秀自始關心,每每濟助。陳獨秀亦仍然信任章士釗。同年6月16日,準備上訴的陳獨秀專門委託蔣豪士律師將上訴狀帶至上海與章士釗共同研究之後,才呈給最高法院。

陳獨秀的上訴狀批評一審判決“顯有疑義”。上訴狀再次陳述政府不等於國家的觀點,指出將反國民黨等同叛國的判決無異於認同專制獨夫的“朕即國家”之説。在法庭之外,章士釗也撰寫文章,同國民黨喉舌《中央日報》社長程滄波展開筆戰,重申主權、治權之分,指責其“負黨以驅”“生殺予奪”,行媒體審判之實。

經過上訴,最高法院終將原判陳獨秀褫奪公民權部分撤銷,改判8年有期徒刑。至此,轟動民國的陳獨秀“危害民國”案告一段落。章士釗出色的辯護贏得業內外普遍尊敬。章的辯詞被滬東大學、東吳大學法學系選入教材。《實報》亦評論:“陳卒賴其力,得免於死。”

3年以後,全面抗戰爆發,南京政府釋放政治犯。1937年8月,由司法院下令,陳獨秀刑期被減至3年,被釋出獄。

貳辯

為“漢奸”周佛海進行有罪辯護

主張“罰罪賞功,以功抵罪”

1945年11月,國民政府對全國漢奸展開起訴與審判。其中,周佛海一案最受關注。

周佛海在偽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先後擔任偽財政部長、偽行政院副院長和偽上海市長等職。1943年,周佛海通過軍統局局長戴笠祕密輸誠,完成軍統交代的一系列任務。1945年日本投降,他受命擔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上海行動總隊司令。國民政府接收上海以後,周被送往重慶,軟禁於白公館。隔年9月,周被解送南京,囚於看守所候審。

周的太太楊淑慧四處奔走,請來章士釗、王善祥和楊嘉麟3位律師。其中,章士釗因與楊淑慧父親有總角之誼,故而義務辯護。

1946年10月21日上午9時,“民國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三四六號周佛海一案”於南京首都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公開審判。開庭之後,主控檢察官陳繩祖鄭重宣讀起訴要旨,他嚴詞指控被告附逆媾和,籌組偽府,歷任偽職,“仰承敵人意旨,濫發偽幣,擾亂金融,供給敵人金錢物資,以增加敵寇侵略之實力……承認偽滿洲國,以破壞我國領土之完整……種種逆跡,不勝枚舉”。他主張周佛海實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之罪,請求法庭依法審判。

11月2日,周案再次開庭,章士釗提交了辯護書,周佛海本人亦行自辯。對於被訴罪名,章士釗承認被告歷任顯要偽職,觸犯漢奸條例,乃是事實,無可辯駁;周佛海亦以退為進,表示應負之責絕不推諉。

對於“仰承敵人”,章士釗提出正因被告職高位重,方能起到重要內應之功。關於自首問題,章士釗認為被告自首乃戴笠奉準策動,有蔣介石親筆密信。領袖既已准許,當屬依法自首。

關於“治滬之功”,章士釗指出日降之後四十餘天,中央未派一卒抵滬,全賴被告維持局勢,如此功績不應抹殺。在辯護書中,章士釗也請求罰罪賞功,以功抵罪。

然而,5天之後,首都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周氏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收全部財產。面對這一紙判決,周佛海頓時心如冰炭,楊淑慧則立即提起抗告。

抗告之後,章士釗不再擔任律師。但庭審期間,他仍蒐集、提交證據16件,邀請的證人不乏杜月笙、何應欽、顧祝同等顯要。

政府特赦死刑改無期,巨憝蔑視法曹

除依據法律提起抗告之外,楊淑慧亦動用各種關係試圖疏通,向蔣介石請求赦免。在這個過程中,楊淑慧屢次被騙,所留用度幾乎當盡賣絕,其女亦因奔走而小產。1947年1月20日,天寒地凍,正是農曆除夕前日,最高法院判令將抗告駁回,維持原判。

這一判決令周氏備感絕望,而在這背後,還可鈎沉出一段司法界的垢事。本來最高法院複審,案卷大約兩月有餘方才轉送。但周氏卷宗,最高法院剛及一月便來索要。後主管此案的第一庭庭長葉某託人與周家接洽,暗示勾兑。周家料其欲大難填,故而謝之。所以葉氏加速複審,特在除夕前日維持死刑,意在令周家難堪。對此,縲紲之中的周佛海也不禁痛罵:“司法之黑暗竟至如此……法院此種腐惡情形,豈當局及社會所知耶!”

周佛海此時已經用盡司法途徑,求生僅剩政府特赦一途。然而所託各人,均無甚消息。周所不知的是,蔣介石其實早已有意赦免。在周案一審之前,蔣介石就曾詢問司法行政部長謝冠生與審理此案的推事,有無可能不判周氏死刑。但是高院一審頂住壓力,仍然堅持判處了死刑。

周氏抗告失敗後,蔣介石又令陳布雷出面,研究法律程序,試圖司法救濟。但最高法院院長夏勤予以回絕,表示終審已判,無法更改。最後,由司法院院長居正和文官長吳鼎昌簽呈國府,請求減刑。1947年3月26日,蔣介石親自修改繼而批准的特赦令正式發佈,將周佛海原判之死刑,改為無期徒刑。

蔣介石並未強涉司法,迫令改判;對漢奸的特赦,也僅此一例。讓人遺憾的是,章士釗等幾位律師的煌煌辯詞在蔣介石的一紙赦令面前,徒成法治的虛飾。就連周佛海也狂傲地吹噓:“今于山窮水盡之時,改由政府發動減刑大權,足以表示最高當局對餘關懷之殷,國家對餘保全之意。此於全案,不惟空前,恐系絕後,較之由二三法曹之手減刑者,實有天淵之別。”

經過特赦,周本希望幾年之後自己還能恢復自由,作一幕後諸葛。但轉解監獄後,住宿條件大不如前,周的身體也每況愈下。1948年2月28日,元宵剛過,凍風猶利,久受病痛折磨的周佛海瘐死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