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百科全書館>歷史>歷史解密>

甲午戰爭日本在甲午海戰中粗暴踐踏國際法

歷史解密 閲讀(3W)

當前,日本在釣魚島主權歸屬等問題上,故意歪曲歷史,掩蓋事實真相,無視國際法的存在,屢屢挑起事端。回顧往事,日本有着踐踏國際法、奉行強權政治的過去。甲午戰後,日本曾兩度掀起中日甲午戰爭國際法問題研究高潮,企圖通過偷換國際法概念、聘請國際法專家著書立説等形式為日本發動侵華戰爭尋找法理依據,為戰時暴行進行辯解。但是,這並不能掩蓋日軍在甲午海戰中踐踏國際法的行徑。

甲午戰爭日本在甲午海戰中粗暴踐踏國際法

不宣而戰——突襲“濟遠”號

1894年春,朝鮮爆發東學黨起義,日本認為發動侵略戰爭的絕好時機已經來到。一方面極力慫恿清朝政府派兵赴朝,並信誓旦旦表白“我政府必無他意”;另一方面,在中國出兵之前,日本內閣在6月2日通過了以保護公使館和僑民為藉口的出兵提案,6月5日成立戰時大本營,在援朝清軍到達牙山的同一天,日軍先遣隊亦在仁川登陸,至6月16日,日本一個混成旅團約7000兵力在朝鮮登陸完畢。在此形勢下,7月中旬,清政府命北洋水師運兵渡海,增援駐朝清軍。在獲知清軍增援消息後,日本立即派聯合艦隊從佐世保港出發,遊弋於朝鮮沿海,準備截擊中國軍艦。

1894年7月25日凌晨,北洋水師“濟遠”、“廣乙”兩艦由朝鮮牙山返航回國,7時30分左右,兩艦航行至豐島附近海面時與日本“吉野”、“浪速”、“秋津洲”三艘巡洋艦相遇;7時52分,雙方軍艦相距3000米時,預有準備的日本軍艦突然向“濟遠”艦開火,“濟遠”、“廣乙”猝不及防,倉促應戰,很快因傷相繼撤出。而就在雙方激戰之時,對戰事毫不知情的“高升”輪和“操江”號也先後駛入作戰海域,立即遭到日本艦隊的攻擊。結果“高升”輪被擊沉,800餘清軍官兵殉難,“操江”號受傷被日軍俘獲。這就是史上著名的豐島海戰。

關於發動豐島海戰的責任問題,日本歷史學家田保橋潔指出“開戰的責任在於日本艦隊”。對此,日本“浪速”艦艦長東鄉平八郎在7月25日的日記中清楚寫道:“上午7時20分,在豐島海上遠遠望見清國軍艦‘濟遠’號和‘廣乙’號,及時下達戰鬥命令,7點55分開戰。”

日本未經宣戰,突然挑起戰事,違反了當時國際法關於宣戰的規定。關於戰爭何時開始,1864年出版的《萬國公法》就已規定:“國家與國家間非先有明白的警告不得開始戰鬥行為,此項警告或出以宣戰之形式,或依一最後通牒而附條件的宣戰。”交戰雙方開戰之前,彼此通報對方的軍事行動,實為平衡軍事需求與人道需求所必需。在戰爭爆發之前,中日之間通商貿易、外交使節依然保持正常往來,日本在未經宣戰的情況下,發動有預謀、有準備的突然襲擊,是國際習慣法所禁止的。

日本在朝鮮領海首開戰端,亦侵犯了朝鮮主權。根據《萬國公法》之規定,“沿海各處,離岸十里之遙,依常例亦歸其管轄也。蓋炮彈所及之處,國權亦及焉,凡此全屬其管轄而他國不與也”。“各國艦船以去岸三英里才可以自由航行,不歸他國管轄”。據此規定,日本在朝鮮領海內突然挑起戰事,違反了國際習慣法關於沿海國領海主權的相關規定。

違反中立——擊沉“高升”輪

上文提及的“高升”輪是屬於倫敦印度支那輪船航海公司的一艘英國籍商船,7月17日被清政府租用。該船7月23日從天津塘沽出發運載1000多名清兵赴朝鮮牙山,7月25日上午8時許在豐島附近海面與日艦“浪速”相遇,在拒絕隨其航行的命令後,遭到“浪速”艦猛烈炮擊,“高升”輪爆炸沉沒,800餘名官兵遇難。在此之前,日本海軍已經在豐島海面襲擊了中國“濟遠”、“廣乙”號軍艦,兩國已實際進入戰爭狀態,“高升”輪是在完全不知雙方已經開戰的情況下駛入該海域的,日本擊沉“高升”輪的行為明顯違反《萬國公法》關於戰時中立的規定。

根據《萬國公法》關於戰時中立的規定,如果該船的船主、租船人或船長並不知道戰爭爆發,或者雖然知道戰爭爆發,但船長沒有機會卸下旅客,則不被認為從事“非中立役務”,交戰國不得拿捕或攻擊該船,可允許其返回出發港。

“高升”輪出發之前與中方所簽訂的運輸合同中已註明:“如中日之間發生戰爭,雙方一致完全同意該船立即駛往上海,並在上海終止合同。”當日方臨檢“高升”輪時,船長轉達了船上中國官兵“拒絕‘高升’輪當俘虜,堅持退回大沽口”的要求,並表示:“高升”輪出發時兩國並未宣戰,尚在和平時期,而且在航行過程中也無法獲知日本不宣而戰,日方應該同意該船回到原出發的港口。但是,日軍卻完全無視這一合乎國際公法的正當合理要求,反而蠻橫地命令“高升”輪船長捨棄船體,“高升”輪還未來得及回答,即遭攻擊。

“高升”輪被日本軍艦擊沉的消息傳出後,清政府總理衙門照會各國,揭露日本破壞國際公法的行徑:“何意該國忽逞陰謀,竟於本月二十五日,在牙山海面,突遣兵輪多隻,先行開炮,傷我運船,並擊沉掛英旗英國商船‘高升’輪船一隻,此則釁由彼啟,公理難容。”消息傳到英國,英國輿論譁然,一致譴責日本的行為粗暴踐踏國際公法。英國駐華公使在得知消息後,致電英外交大臣,認為日本在中日雙方仍就劃區佔領問題進行談判期間,公然擊沉“高升”輪,其行為是非法和無恥的。英國駐日公使也向日本外務省提出了嚴重抗議。

英國遠東艦隊司令海軍中將斐利曼特得知此消息後,一方面致信日本聯合艦隊司令責問:“‘浪速’艦的行為是否奉司令官之命,還是徵得司令官之同意?”一面去電責問日本海軍省:“中日倘有戰爭之事,則當預先照會各國,然後各國按照萬國公法,不使輪船載中國兵馬,今日本並無照會英國,則英國之‘高升’輪船自應載運中國兵馬,並無一毫背理之處。日兵無端燃炮轟擊,以至全船覆沒,船中司事均遭慘斃,是何理耶?明明見有英國旗號,而肆無忌憚一至如此!將於中國為難耶?抑於英國為難耶?請明以告我。”

與此同時,斐利曼特致電海軍部並建議:“我方應要求立即罷免並拘捕‘浪速’號艦長和那些在兩國政府談判期間指揮軍艦捲入事件的高級官員,若不遵從,我應被授權實行報復。最重要的是,應當做些事情以彌補大英旗幟所遭受的侮辱。考慮到此種野蠻屠殺,還應督促交戰國在戰爭中信守人道。”

此外,擊沉“高升”輪事件發生在豐島西南方向,位於朝鮮島嶼蔚島以南約1海里,即使按照當時國際通行的3海里領海制度,此海域也屬於朝鮮領海。日本在朝鮮的領海範圍內臨檢、攻擊英國商船,既是對朝鮮主權的侵犯,也是一種破壞中立的行為。

慘無人道——射殺虐待戰俘

按照國際法,在戰爭進行過程中,交戰國的軍隊應遵守相關的戰爭法規,儘可能保護戰爭受難者,如失去戰鬥力的傷者病者和海戰中的落水人員等。例如:1864年在日內瓦訂立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第6條規定:“傷病的軍人應該受到接待和照顧,不論他們屬於哪個國家。”該公約批准後不久,一般均承認有將其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必要。1866年在瑞士召開的國際會議上,曾草擬了一個包括15條規則的國際公約,擬將上述1864年日內瓦公約適用於海戰,雖然該公約未獲批准,但作為1864年公約的簽字國,日本方面應該明白上述規定作為習慣法可適用於海戰。可以説,19世紀,俘獲國對戰俘給予一定的人道待遇已得到普遍承認。但日本軍隊在甲午海戰中的諸多行為,與上述國際法的規定相去甚遠。

一方面,日軍射殺遇船難人員。在“高升”輪被擊中沉沒後,許多清軍官兵落入海中,此時日本軍艦不但不施以援手,反而向已失去抵抗能力的落水者射擊,完全違背了1864年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適用於海戰的法律精神,是公然蔑視和違反國際法的暴行。搭乘“高升”輪的德國退役軍官漢納根事後回憶:“我看見一隻日本小船,滿載武裝士兵,我以為他們是要來拯救我們的,但悲傷得很,我是想錯了,他們向垂沉的人們開火。”被營救的“高升”輪大副同樣提到:“我被救上小船後,船上的日軍向海面上的中國人乘坐的小船打過兩次排射。對此,日本軍官解釋説,他奉命要擊沉那些小船。”1895年2月,在威海防禦戰中,北洋海軍魚雷艇隊從威海港北口突圍而出,沿着海岸線向西航行,其中一艇觸礁擱淺,艇上7人全部登岸,但在陸上遭日軍攔截。在盤查未果,揮手放行的情況下,日軍士兵從背後開槍,將7人全部射殺。

另一方面,日軍虐待戰俘。在豐島海戰中,北洋水師所屬“操江”號被日軍追擊途中擱淺,船上83人被日軍俘獲,幾天後由日本“八重山”艦押送至佐世保軍港。據同時被俘的丹麥人彌倫斯回憶説:“午後2點鐘,上岸之時備受凌辱,……船近碼頭即放汽鍾搖鈴,吹號筒,使該處居民盡來觀看。其監即在碼頭相近地方,將所拘之人分作二排並行,使之遊行各街,遊畢方收入監,以示凌辱。”在作戰過程中,日軍寧肯就地消滅俘虜,以免增加安置的麻煩和負擔。據目擊者稱:“1895年1月30日威海南岸炮台之戰,清軍戰敗潰逃,有10餘人被日兵捉住,被一個不留地全部殺掉。”

在整個甲午戰爭的過程中,日本軍隊不僅在海戰中違反戰爭法規,在陸上戰爭中其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更是罄竹難書。對於日軍違反戰爭法規的犯罪行為,日本軍事當局乃至日本政府一清二楚,但他們一方面盡力封鎖消息,使之不致造成輿論影響,一方面大作表面文章,進行掩飾和正面宣傳,以給西方國家造成一種印象,似乎日本軍隊在戰爭中是完全遵守國際公法的。日本的這種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做法,確曾奏效一時,矇蔽了不少西方人士和記者,但紙裏究竟包不住火,鐵證如山的“旅順大屠殺”剝掉了日本的“文明人皮”,使日本軍隊粗暴踐踏國際法的行為在世人面前暴露得一覽無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