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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入股”當官 當親隨比當官更容易得到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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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曉嵐在《閲微草堂筆記》中借鬼吏之口説:“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親屬,一曰官之僕隸。其四種人,無官之責,有官之權。”與紀曉嵐同時代的邵晉涵也説過:“今之吏治,三種人為之,官擁虛聲而已。三種人者,幕賓、書吏、長隨。”不論是紀説的“四種人”,還是邵説的“三種人”,都是典型的隱權力集團,他們不是朝廷命官,卻是地方吏治的實際掌權者,無官之責而有官之權,而官則徒擁虛名而已。

清代“入股”當官 當親隨比當官更容易得到好處

我們主要來説“長隨”,亦即“官之僕隸”。長隨是官員私人僱用的家丁、奴僕,如跟班、門子等。長隨的隱權力可以有多大呢?古人早已列了一條算式:“宰相門子七品官”,就是説,給宰相看門的家奴,其權力不亞於七品朝廷命官,儘管任何擺在枱面上的法律文本都不會規定“ × × 衙門的長隨 = × 品官”。當然,隱權力是因人而異的,得長官信任、器重的長隨,工於鑽營、弄權的長隨,有過硬後台、背景的長隨,他們的隱權力顯然要比一般的長隨大得多,所以也不能一概地説某某衙門的長隨等於多少品官。

那麼,我們以什麼指標來觀察長隨集團的權力值呢?考慮到長隨弄權無非是為了中飽私囊(正式編制內的官員,可能還有“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類的抱負),長隨的權力值也直接表現為“私囊”的飽漲度,所謂“以權謀私”,“權”與“私”是成正比例關係的。

晚清筆記《清代之竹頭木屑》(作者佚名)收錄了一則《甲乙二商》,説的正是長隨竊權柄以謀私利的事,對我們分析長隨的權力值很有啟示。我先將這則官場軼事轉述出來:

有甲乙二人,在漢口做小生意,二人相要好,但生性都很狡猾。一日二人商量:“我們辛辛苦苦,沒賺到多少錢,不如捐個官做做,或許有發財之望。”甲説:“我們各捐一官,財力不足,且不能相助,不如以我之名捐官,你出資助我。”乙覺得有道理。於是乎,兩人出資湊得三千兩銀子,大約甲出七成,乙出三成。乙問自己可以謀個什麼差事,甲説:“你不懂書算,不如當一個門子?”乙在市井中,曾經出入衙門公館,對官爺的僕人視若帝天,能夠做門子,已經很滿足,所以欣然答應了。

甲用這筆合資的股金捐了一個候補巡檢,至廣東候缺。但甲自捐官後,待乙頗傲慢無禮,乙很是不滿:咱們是合夥人,你以為真是主僕嗎?但捐官的錢已交給甲,不能就此罷休。於是悉心交結同類諸前輩,請教矇蔽把持之法。不到二年,甲得補五斗司巡檢,乙隨他赴任。五斗司為粵東巡檢首缺,乙沒花幾天工夫就與地方的痞棍混熟了,凡巡檢應得款項,多為乙所截取,且多方營奸利,甚至偽造甲手書,向富人訛索,甲均不知情。

六年期滿,甲離任升官,偶然見乙腰囊甚富,大為奇怪,追問不放,乙雖遮遮掩掩,卻隱然有得意之色。甲知有異,乃乘人靜時請乙過來,説盡好話,始知乙數年所斂之財,已倍於甲。甲得悉後甚為悔恨:早知道,他來當官我來當門子好了。

在清代,巡檢是知縣或知州的屬官,設有司署獨立辦公,執掌緝捕盜賊、盤查奸偽之職,從九品,相當於現在的派出所所長,是個芝麻大的小官。但捐這個從九品小官要花三千兩銀子,三千兩銀子值多少錢人民幣呢?由於這個故事沒有説明具體發生在什麼時候,我們姑且以咸豐年間的白銀購買力來折算,當時一兩銀子大約相當於今天的150元,三千兩銀即相當於今天45萬元。即使按清末的白銀購買力折算,三千兩銀也差不多30萬元。而清代的九品官,一年的工資也就幾百兩銀子,看起來收益似乎抵不上成本。但甲乙二商合股捐官,本就存“發財之望”,豈會做虧本生意?可見巡檢的實際權力值,遠遠超過正式工資所顯示的區區幾百兩銀子,也不止是三千兩股本的數目。

甲商是這次捐官的大股東,所以坐了官位;乙是小股東,當了長隨,主僕(其實是生意合夥人)二人一起走馬上任,這種名為僕隸實為股東的長隨,在清代官場並不少見,以致有一個專門的名詞來指稱這一現象,叫做“帶馱子”。

乙的具體職務是司閽,俗稱門子、門政、門丁等,類似於現在機關單位傳達室的看門老頭。但細究起來,以前的門子,地位其實不如今天的看門老頭,因為現在機關單位的門政一般都列入正式編制了,而以前的門子,只是官員的私人奴僕而已,屬於“賤民”之列。

一個九品芝麻官的家奴,能有多少權力呢?在上面的故事中,我們看到了門子乙比巡檢甲更擅以權謀私。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因為乙生性狡詐、熟諳矇蔽把持之法,其實深究下來,乙能生財有道,主要是得益於巡檢司署門政的半公共身份,得益於他與巡檢大人的特殊個人關係。倘若不是把持官衙門權、與掌權者關係親密,任你貪念再熾、手段再高,也未必有搞腐敗的“福分”。

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官衙門政在權力鏈條中的關鍵地位。以前的官員深居簡出,辦公之公堂與生活起居之內宅同在衙門之內,日常公務的處理,還有官場上的人情往來與某些隱祕的私下交易,一般都得在衙門內進行,這個衙門入得入不得,就看門子有沒有刁難你。如果門子有意刁難,他有許多法子讓你吃閉門羹,比如不給通報、謊稱老爺外出或不見客等。常言道,“大人易見,小鬼難纏。”“小鬼”指的就是門子,“難纏”則顯示了門子的權力的能量。

門子還負有傳宣長官命令、傳遞公文進出、召集吏役升堂等職責。可以這麼説,門子雖是下人,卻把據着權力系統的出入口,雖無公職,但半邊身子伸入了公共領域。

門政在權力鏈條上的位置既然非比尋常,擔此“要職”者,自然非掌權者之心腹親信莫屬,就如現在的領導揀司機、祕書,必選自己的嫡系。與掌權者的密切關係,無疑讓門子的權柄更重,因為關係網絡正是隱權力的重要來源,離關係網絡的權力中心越近,就越容易假借或請託到權力。難怪晚清時有人感慨地説,“門權最重”。

門權有多重呢?這可以從“門包”上掂量出來。門包就是孝敬給門子的銀兩,用紅紙包着,上書“門敬”或“門禮”二字,以示尊敬和鄭重其事。如果不給門子送上紅包,當然就別想見到門子背後的大人。我們也可以將門包當成是贖買門權的“贖金”,門包越大,表明門權越重。在清代,送門包已經成為官場慣例,這也説明門子的權力已獲得官場上心照不宣的普遍承認。

咸豐年間到福建任布政使(副省長)的張集馨就遇到了一個權勢很大的門子——閩浙總督慶瑞(福建、浙江二省的一把手)的司閽。此人叫做張七,是慶瑞的心腹親信,司道州縣送給他的門包,必須是成色、分量達到官方標準的銀子,洋元是不收的,每次屬員送來門包,當面在門房拆封,看是不是夠分量、夠成色,短缺幾分,立即擲回去,補足再送來。慶瑞則認為屬員多送門包,才是看得起主人,所以這個張七,更加肆無忌憚了。

張集馨剛到任時,第一次送門包,因為銀子重量欠缺六分(兩),被張七擲出來,張集馨本想發火,但想到慶瑞已經批評過他脾氣太剛硬,只好強忍下來,叫家人再加一錢銀子送去。以後每次送門包,都是足色足量。

回到“甲乙二商”的故事。門子乙與巡檢甲名分上雖是主僕,實際上二人是老朋友,又是捐官的合夥人,有了這樣一層特殊關係,乙竊柄弄權一定比一般的門子更加有恃無恐。

巡檢雖然是九品芝麻官,但掌管的是緝捕盜賊、盤查奸偽之權,是最具殺傷力的執法權,借用吳思先生創造的一個概念,這是一種非常值錢的“合法傷害權”。太平天國的北王韋昌輝在落草之前,是一個小土財主,只因無權無勢,曾被當地巡檢勒索幾千兩銀子,韋咽不下這口氣,才決然加入洪秀全的“拜上帝教”。小小巡檢的傷害權能之大,可見一斑。所以往巡檢司署行賄送禮的人數自然十分可觀。

門子乙因為把據着巡檢權力系統的出入口,不但有常例的門包收,更能狐假虎威,巧取豪奪錢財,既當“小偷”,又當“強盜”,後者才是門子乙最大頭的收入。看,巡檢甲應得的款項(大概就是當地百姓向巡檢大人贖買合法傷害權的“贖金”),他可以輕而易舉地據為己有,這是小偷的本領。他還肆無忌憚地偽造甲的手書,向富人訛索(富人交納的勒索款,當然也是贖買巡檢合法傷害權的“贖金”),這又是強盜的本領。如此善於弄權的門子,難怪“數年所斂之財,已倍於甲”了。

《清代之竹頭木屑》收錄的這則《甲乙二商》,不知歷史上是否確有其人其事,不過,這類“門子坐大,富比主子”的故事,在晚清官場上其實並不乏其例。據光緒年間進士陳恆慶《諫書稀庵筆記》記載:“旗人做官,必聽門政指揮;其發財,亦賴門政。即罷官歸來,所有傢俬,統歸門政掌握。門政吞剝,富於主人。”門政之所以能富於主人,全賴於這樣一種畸形的權力結構:官員聽門政指揮,門子等於成了官員權力的非正式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