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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刑峻法!古代如何打擊人口非法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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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人口古代也有。在古代,販賣人口是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歷朝歷代也都曾出台過各種嚴打人口販子的法令法規。看古人是如何打擊人口非法買賣的?

嚴刑峻法!古代如何打擊人口非法買賣

周代負責人口 交易的官員

被稱為“質人”

在中國古代,人口 交易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相當複雜,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買賣也有“自賣”、“和賣”、“略賣”、“掠賣”等多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贖來説,則有“活賣”與“絕賣”兩種之分。活賣,即典賣,只賣使用權,而保留回贖權,如古代常見的“典妻”;“絕賣”,就是永遠賣出,不得贖回。在古代,絕賣比活賣更普遍。

在上古三代時的周代,專門負責人口 交易的官員被稱為“質人”。《周禮·地官》稱,“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意思是説,質人負責市場裏貨物、人口、牛馬、兵器、車輦和奇珍異寶的買賣。成交後開發票(質劑),作為憑證。

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勵民間“賣兒賣女”,並視之為救荒的手段。《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有一年鬧大饑荒,一石米能賣五千錢,非常貴,災民中餓死了一半,以致出現“人相食”的人間慘劇。為此,劉邦下令民間賣孩子,以換取活命的糧食,此即所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東晉時,官府還從人口 交易中收税。《隋書·食貨志》記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從東晉的人口 交易規則來看,販賣人口、牛馬、田宅,有文書契據的,每l萬錢一律交400錢給官府,其中賣方負擔300,買方負擔100;無文書契據的,隨物所值,也收取4%,稱為“散估”。

古代人販子被稱為“奸人”

拐賣人口叫“誘口”

古代人口 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躍,在南方的蘇州、杭州、廣州一帶,人口販賣非常興旺。隨着人口 交易的繁榮,還出現了專門以拐騙、掠奪、販賣人口為生的“牙儈”、“人販子”。

人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稱之為“奸人”、“奸民”。篡奪漢位的王莽即稱,“奸人緣利,至略賣人妻、子”。古代稱拐賣人口叫“誘口”,這裏面又有“略誘”、“和誘”的不同。晚清縣令何耿繩所撰的《學治一得編》裏,介紹了誘拐、販賣人口案的審理經驗:“凡誘拐之案,當分略誘、和誘。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願,或先被哄騙,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從,則方略已行,不得謂之和誘矣。”

古代人口販賣過程中常有女性被人販子性侵,在拐騙小孩時則常使用迷藥。據《清高宗實錄》記載,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鳳陽的人販子馬佔文,用川烏、草烏、人腦等物,配成迷藥,將藥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騙對象時,將手巾在臉前繞一下,人立即昏迷。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個叫王劉氏的人販子,用藥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所以,何耿繩提醒官員,審理人口販賣案時要查清案情,“奴人有無前後姦情,幼孩有無施用藥術”。

古代人販子也多是團伙作案,並建立固定的黑窩點,其行為很多時候都令人髮指。清吳熾昌的《客窗閒話》“拐帶”條,記載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獲的一起拐賣人口案。此案由人販子陳大、俞九齡等8人團伙所為,拐騙了大量幼童,長相好的賣到遠方,蠢笨的殺掉食用,並將骨頭煉成丸售賣:“迭拐男女幼童不計其數,俊者賣之遠方,蠢者殺食其肉,灸骨為丸。”案發後,人販子的口供證實,當時江浙一帶類似拐賣人口的船隻有170餘條之多,足可見當時人口非法販賣的嚴重程度。

唐代賣到中國的非洲黑人

被稱為“崑崙奴”

販賣人口在古代已呈國際化。唐宋時期,已有非洲黑人被販賣到中國,至於周邊國家人口被販賣到中國的,和中國人口被販賣到周邊國家的,歷史更早。被販賣到中國的非洲黑人,在唐代被稱為“崑崙奴”,宋代則稱之為“鬼奴”,元代稱作“黑廝”或“黑小廝”。其中以元代為甚,當時被販到中國的黑人最多。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國際人口販賣活動最活躍的一個朝代。被販賣到中國的外國人,主要來自朝鮮和非洲。元代民間航海家汪大淵所撰《島夷志略》中“加將門裏”條,對當時國際販賣非洲黑人的情況有所交代:“叢雜回人居之,其土商每興販黑囡,往朋加剌,互用銀錢之多寡,隨其大小高下而議價。”

“加將門裏”,位於今非洲東海岸;“朋加剌”,即今孟加拉國,是當時的黑人交易中轉地。文中提到的“土商”就是國際人販子,是長期在東非做生意的阿拉伯商人,專以販賣黑人(黑囡)為業。進入中國境內的“黑廝”,有的是由土商直接販賣至中國境內的,也有的是中國海上商人從朋加剌順便帶回來的。

在元代,被販到“漢地”的外籍人以高麗(今朝鮮半島)人為多,其中絕大多數是年輕女性,元初名儒郝經曾贊其“肌膚玉雪發雲霧”。當時的權貴人家以有高麗女人為榮,《續資治通鑑·順帝紀》中稱,“京師達官貴人,必得高麗女,然後為名家”。

“黑廝”和“高麗女”甚至成了當時蒙古貴族高消費的標誌,明末學者葉世傑《草木子·雜制篇》中稱:“北人女使,必得高麗女孩童;家僮,必得黑廝。不如此,謂之不成仕宦。”

在元代,同樣也有不少中國人被販賣到海外,時稱“過海”。如一些下層的蒙古族男女被賣到回回田地裏(波斯灣沿岸)、忻都田地裏(南亞)等地。元朝廷因此下令禁絕,《通制條格·雜令》“蒙古男女過海”條規定違者治罪。

東漢光武帝劉秀髮布詔書

嚴禁奴婢買賣

東漢光武帝劉秀,便曾多次發佈詔書,禁止奴婢買賣。建武二年(公元26年),“詔曰:民人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唐代對非法的人口 交易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令,予以限制、打擊。《唐律疏議》中,涉及被買賣人口的條令有十多條,其中“略人略賣人”是這樣規定的:“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還規定,“和誘者,各減一等。若和同相賣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賣未售者,減一等。”

對於非法拐賣兒童的行為,唐代的司法解釋同樣很清楚:“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意思是説,販賣10歲以下孩子的,即便是自願的和賣,也視為搶掠人口,要予以嚴懲。

明清時期,在雲貴川一帶販賣人口之風十分嚴重。清雍正年間,曾採取多種措施,打擊雲貴川的人口販賣活動。《清史稿》記載,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十一月,時任雲貴總督的高其倬在奏摺中稱:“貴州地連川、楚,奸人勾結,掠販人口為害,請飭地方官捕治。”雍正皇帝批准了這一奏議。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十月,鄂爾泰接任雲貴總督後,對當地人販子進行了更嚴厲的打擊,要求“劫掠之事,即時擒拿,不使漏網”,前後抓獲男婦(男女人販子)大小數百人。

宋太宗趙炅頒詔

“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

古代官府也常會組織力量解救遭販賣人口,如宋真宗趙恆當政時,南方販賣人口之風嚴重,曾任尚書都官員外郎的周湛,到虔州(今江西贛州)履職時發現,當時江淮一帶的人販子,常到虔州拐騙人口,然後販賣到嶺南一帶。周湛遂發起了一場大規模的人口解救行動,首先想方設法抓捕人販子,共解救出被販賣男女2600名,並提供飲食,讓他們回家。

古代解救被販賣人口還有一種特殊的“贖回”方式,其解救對象主要是被“和賣”的人。《宋史·太宗本紀》記載,淳化二年(公元991年)秋七月,宋太宗趙炅“詔陝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

類似宋太宗這樣的解救行動,宋真宗、宋仁宗、宋孝宗都曾實施過,且不止一次。如慶曆七年(公元1047年)二月,宋仁宗“賜瀛、莫、恩、冀州緡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

這種“贖回”方式,也用於被戰爭掠奪人口的解救。宋真宗當政時,北方契丹人建立的遼國掠走了大量中原漢人,時東京留守王旦曾上書:“願出金帛數十萬贖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