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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健養生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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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國保健養生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保健養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是CHINA HEALTHCARE ASSOCIATION,縮寫為CHA。

第二條 本協會的組成羣體主要由從事保健養生行業及相關的醫療衞生、中醫藥、食品、體育、科研開發單位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知名人士等自願合作組成羣眾性行業團體。本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職業道德,團結和組織全國保健養生及相關行業的工作者,大力推動保健養生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外保健養生事業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於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保健養生事業的振興和名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乃至世界保健養生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與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工作與業務範圍包括:從事宣傳、普及全民保健養生健康知識、提高全民保健養生健康意識,推廣保健養生實用技術;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多方面的為會員及會員企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會員及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具體業務是:

(一)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

(三)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四)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評價、鑑定和推廣應用;

(八)宣傳、普及保健養生健康知識,推廣保健養生健康實用技術;

(九)收集、整理民間傳統養生健康文化並進行科學研究與創新;

(十)創辦刊物,開展保健養生健康諮詢;

(十一)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十二)幫助企事業單位改善職工保健養生健康管理工作;

(十三)開展國內外有關保健養生健康知識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五)民間傳世養生方藥的科學實用價值與開發應用;

(十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七條 凡生產經營、研究開發保健養生健康相關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如非介入性健康檢測、自然健康療法、保健養生食品、功能飲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粧品、消毒產品等),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事業領域內有良好聲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祕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會批准;

(三)由祕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五)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並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時,應當按照本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和諮詢管理服務費;

(七)服從本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協會書面報告,經祕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長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協會的職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同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為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解散、終止或與其他機構合併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審議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八)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九)行業內的重大決策:

(十)對會員違反本協會紀律和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祕書處機關,下設若干專職部門:在理事會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提供服務,並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必要時根據企業和社會需求,及時開發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緊急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決定副祕書長和本協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為使本協會能充分代表行業的意志,充分體現為企業服務的原則,常務理事中的企業代表應占總數的60%以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祕書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或會長指定人為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祕書處,由專職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若干名及各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祕書處為本協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實行祕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祕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完成本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文件;

(四)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協調各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經濟機構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會費的收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與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根據本協會經濟狀況和個人貢獻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祕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