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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的明朝法律 凡貪贓六十兩以上剝皮示眾

歷史解密 閲讀(2.04W)

剝皮:每一地的土地廟都是剝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凡貪贓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剝皮實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邊,以警告後來的官員。

恐怖的明朝法律 凡貪贓六十兩以上剝皮示眾

《大明律》草創於吳元年,制定於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備,洪武三十年頒行天下。在此之前,作為決獄標準的是朱元璋親手寫定的《大誥》。明初處元代法紀縱馳之後,故太祖決定法外用刑,以嚴刑峻法治亂世,以達到移風易俗的目的。

見於《大誥》的酷刑,有族誅、凌遲、極刑〔凌遲本已是極刑,則這一極刑之殘酷定甚於凌遲〕、梟令、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加號令〔至死而止〕、枷項遊歷〔遍九州之邑〕、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充軍、全家抄沒、載罪還職、載罪充書吏等三十餘種,多為《大明律》所無,那項“免死發廣西拿象”更是帶着幾分幽默,此即所謂法外用刑。而量刑標準,也比《大明律》嚴酷得多。

四十年之中,據《大誥》所載,凌遲、梟示、族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

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該受到輕微的懲罰,象官吏隱漏文書不報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糧違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誥》居然全都用凌遲之刑;有司濫設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卻是族誅。真是令人觸目驚心!

如此濫用刑罰,也難怪為了浙江的一件假鈔案,而“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屍相望”,連朱元璋自己也感歎説“其刑甚矣!”〔《大誥》偽鈔四十八〕

而這些酷刑,真可謂設計巧妙,用刑者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時,中世紀基督徒也在想盡種種法折磨迫害異教徒和女巫,兩相比較,不由讓人感歎人性都是一樣的,東西方的智慧在這一點上也沒什麼太大的差別。而我們也該慶幸這樣的時代大概是一去不復返了。

根據《孤樹裒談》等野史的記載,以下列舉一些較別出心裁的酷刑:

1、鏟頭會:這個刑罰是用來對付“頑民竄避緇流”的,把這些“盲流”抓起來,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頭露在地上,然後用大斧削過去,一斧頭砍下幾顆頭來。

2、刷洗:把犯人剝光了放在鐵牀上,澆上沸水,用鐵刷刷去皮肉。

3、梟令:用鐵鈎鈎住犯人的脊骨,吊起來示眾。

4、稱竿:把犯人綁在竿上,另一頭掛上石頭。

5、抽腸:把犯人綁在竿上,用鐵鈎鈎入穀道,把腸子鈎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掛上石頭,犯人的身體向上彈起,腸子也就全鈎出來了。

6、剝皮:每一地的土地廟都是剝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凡貪贓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剝皮實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邊,以警告後來的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