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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蒙協約簽訂的歷史背景 為什麼簽訂中俄蒙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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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蒙協約

中俄蒙協約簽訂的歷史背景 為什麼簽訂中俄蒙協約

《中俄蒙協約》是1915年6月7日北洋軍閥政府與沙皇俄國在恰克圖簽訂的有關外蒙古的不平等條約。條約確認了《中俄聲明文件》、《中俄聲明另件》和《俄蒙商務專條》的效力,該條約的簽訂標誌着外蒙古地區淪為沙皇俄國的勢力範圍。

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北洋政府承認了《俄蒙協約》的內容和外蒙古所謂的“自治權”,實際默認了沙俄對外蒙古的控制權。

簽約背景

沙皇俄國早就對中國蒙古地區抱有野心。1911年,沙俄策動外蒙古封建王公宣佈“獨立”後,次年又支持了外蒙古所謂的“自治”,並擅自同外蒙地方當局簽訂了《俄蒙協約》和《俄蒙商務專條》。清朝滅亡後,袁世凱政府為換取沙俄的援助和承認,屈從於沙俄的脅迫,於1913年11月5日簽訂了《中俄聲明文件》5條和《中俄聲明另件》4條,沙俄雖表面上承認外蒙古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北洋政府承認了《俄蒙協約》的內容和外蒙古所謂的“自治權”,實際默認了沙俄對外蒙古的控制權。

根據《中俄聲明文件》第五款的規定,中、俄、蒙三方於1914年9月8日起在恰克圖舉行會議,商訂“俄國及中國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該處因現勢發生之各問題”。

參加會議的中國代表為都統銜畢桂芳、駐墨西哥公使陳篆,俄國代表為駐庫倫領事密勒爾,外蒙古代表為司法副長希爾寧達木定、財務長察克都爾扎布。談判中,沙俄極力擴大其侵略權益和外蒙的“自治權”,並威脅中國代表説,如果中國提出讓外蒙“萬難承認之條件”而使會談“無效”的話,俄國就要“一再擴充承認蒙古政府事實上自治發生之效力”。

談判以《中俄聲明文件》和《中俄聲明另件》為基礎,但在外蒙取消獨立和外蒙的鐵路、郵電、税則以及內外蒙古交界處不殖民等問題上,沙俄仍步步緊逼,欲謀求更多的權益。中國代表雖據理力爭,但在北京政府“勿致決裂”的命令下,一再退讓。如税則問題,雙方本已形成定議,但在得知日本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中日關係緊張的消息後,俄國乘人之危,推翻已有的定議,堅持苛刻的條件,加重內地商人在外蒙經商的困難。

中國代表雖提請罷議,但袁世凱指示要“設法勉力解決”,向沙俄讓步。再如俄國代表提出不得在與外蒙毗連的內蒙各旗殖民,中國代表立即表示拒絕討論。俄國代表就以停止會議相要挾,北京政府便終以另行照會的形式,對俄國的提議予以承認。就是在這種情況下,1915年6月7日,中、俄、蒙三方代表在恰克圖正式簽訂了《中俄蒙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