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導和協調國際衞生工作。
2.根據各國政府的申請,協助加強國家的衞生事業,提供技術援助。
3.主持國際性流行病學和衞生統計業務。
4.促進防治和消滅流行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
5.促進防治工傷事故及改善營養、居住、計劃生育和精神衞生。
7.提出國際衞生公約、規劃、協定。
8.促進並指導生物醫學研究工作。
9.促進醫學教育和培訓工作。
10.制定有關疾病、死因及公共衞生實施方面的國際名稱。
11.制定診斷方法的國際規範的標準。
12.制定並發展食品衞生、生物製品、藥品的國際標準。
13.協助在各國人民中開展衞生宣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