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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為什麼沒有留守兒童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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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顯然是社會有了頻繁的流動性之後才可能會出現的產物。如果是一個沒有多少人口流動、人們安土重遷的靜態社會,肯定不會有“留守兒童”的問題。朱元璋時代堪稱是靜態社會,人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井然有序。而11至13世紀的兩宋時期則是流動性十分活躍的時代,士農工商全都捲入到社會流動中,士人“必遊四方,盡見人情物態,南北風俗,山川氣象,以廣其聞見”;農人“釋其耒耜而遊於四方,擇其所樂而居之”;工匠從五湖四海湧入城市,在街巷“羅立會聚,候人請喚”;商人不遠千里,“舟舡往來興販”。很多富人亦“皆僑居寄處,至或假賃舍宇”。那時候人口流動的規模雖然不如今日之大,但肯定也已經催生了一部分“留守兒童”。

宋代為什麼沒有留守兒童問題的產生?

然而,古代社會包括宋朝社會的“留守兒童”問題,其實都不嚴重,並沒有發展成為需要引起重視的社會難題。這背後的原因是值得探究的。

國家“十一五”青年專項課題《西部留守兒童道德成長研究》有一篇論文提出,“據研究發現,古代的留守兒童問題不突出的關鍵原因在於並非父母雙方外出,而往往是母親和孩子一起留守”,這個結論是有道理的。我們看古人外出經商也好,當傭工也好,很多時候都是老婆孩子留在家中,極少出現父母都離家的,留守家中的孩子至少可以從母親那裏得到保護與情感慰藉,而“目前的一些研究也表明,與母親一起留守的孩子各方面的表現在留守兒童中是最好的”。

這是古今留守家庭結構的差異。如果我們將視野拉寬,從基層社會的構造來看,還會發現古今差別更大。有識之士已經指出,對留守兒童最大的傷害,不是來自貧困,而是人與人之間的疏離狀態。人,不管是成人,還是兒童,都離不開共同體的扶持、保護、救濟、安頓、慰藉。用司馬光的話來説,“人爪牙之利,不及虎豹;膂力之強,不及熊羆;奔走之疾,不及麋鹿;飛颺之高,不及燕雀。苟非羣聚以御外患,則久為異類食矣。”因此,人需要結成共同體,告別原子化生存。而最重要的共同體當然是家庭,由家庭又擴展為宗族。

宋代是宗族共同體得以重新構建的時代。趙宋立國之初,由於剛剛歷經五代戰亂,原來維繫秩序的士族門第已經瓦解,社會陷入失序當中,以致“骨肉無統,雖至親,恩亦薄”。對於主要依靠宗法聯結起來的傳統社會來説,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會的潰散。有鑑於此,張載、程頤、朱熹等宋朝士大夫都呼籲“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通過建立宗族共同體,“有無慾其相通,凶荒欲其相濟,患難欲其相恤,疾病欲其相扶”。

在這個過程中,范仲淹創設的範氏義莊無疑是宗族共同體建構的典範。皇祐元年(1049),范仲淹將全部個人積蓄都捐獻出來,在蘇州購置良田千畝,作為範氏義莊的公益基金。凡蘇州範氏族人,均可從義莊獲得救濟。

就這樣,蘇州範氏族人生活在宗族共同體的庇護網絡之中,不但可以從中獲得物質的資助與救濟,還能在共同體中體會到人情的温暖,養成對共同體的情感認同。不過,宗族救濟通常是封閉的,外族人無法分享,但範氏義莊還是保留了一定程度的開放性:倘若鄉親、姻親、親戚陷於貧窘,或遇饑荒不能度日,範氏諸房共同核實後,也可以用義莊糧米“量行濟助”。

其實古人不但生活在血緣性的宗族共同體中,同時也生活在地緣性的村社共同體之內。北宋士大夫呂大鈞在陝西藍田創立的呂氏鄉約,南宋士大夫沈煥、史浩、汪大猷在明州設立的鄉曲義莊,均是跨宗族、超越血緣的村社共同體。當過宰相的杜範在《跋義約規式》中也提到另一種村社共同體:“餘每歎王政不行,風俗不古,無告者多而民生重可哀也。嘉熙元年(1237)春,歸自中都,得鄉之義約。隱几讀之,其憫窮恤死,庶幾古者同井相扶持之意,堅此意推而廣之,必有聞風而來取法者,則斯約之倡,其仁遍吾邦矣。餘雖貧,亦願助焉,喜而為之書。”這個“同井相扶持”的村社共同體叫作“義約”。

有了這些共同體,生活在傳統社會中的人們便不至於彼此孤立、疏離。因此,假設宋朝社會也有雙親均外出的“留守兒童”,他們亦應該可以從家鄉的宗族共同體、村社共同體中得到照顧、安頓。

而當這些民間自發形成的共同體也不足以實現救濟時,後面還有政府救濟兜底。宋朝户令規定,“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勝致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養,仍加醫療,並勘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日,移送前所。”“近親”即宗族共同體;“鄉里”即村社共同體;“村坊”則是政府設置的福利機構。南宋時,單救助孤兒的政府公益組織,便有“慈幼局”“散收養遺棄小兒錢米所”“嬰兒局”“慈幼莊”“及幼局”等。

現在我們再將視野拉闊,從整個人口流動形態的層面來審視,還會發現古今社會的另一處大差異。“留守兒童”固然是人口流動的產物,但更確切地説,他們其實是那種無法落地生根的人口流動的產物。所謂“無法落地生根”,是指城市通常只熱衷於接納作為勞動力的外來人口。由於户籍准入、孩子入學難、生活成本過高等因素的限制,一名外來的農民工往往很難在城市安頓他的家庭,只好將老人與孩子留在老家。

對於宋朝的流動人口來説,這些問題都不嚴重。蘇軾原籍四川眉山,但他一直在外輾轉為官,妻兒也是一路跟隨。蘇軾任杭州太守時,兒子蘇過在杭州完成學業,並在兩浙路參加科舉考試。你或許會説,這是官員的情況,一般平民呢?那我們來看另一個例子:北宋名臣馮京,父親是一名商人,他從小“從其父商,遨遊四方”。商人居無定所,但馮京並未成為“留守兒童”,而是跟着父親四處漂泊,馮京也因此有“東南西北人”之稱。後來馮京考中狀元,可見他儘管小時候漂泊不定,但他在客居之地肯定是可以入學讀書的。

宋代的士兵為職業軍人,通常也允許攜帶家眷、入住兵營。即使是社會底層人,舉家流入城市也並非不可能。《夢樑錄》載,在杭州都城,“又有村落百戲之人,拖兒帶女,就街坊橋巷呈百戲技藝,求覓鋪席宅舍錢酒之資”。這些流浪藝人的孩子在城市接受教育也是不成問題的,因為杭州的公立、私立學校非常多,“都城內外,有文武兩學,宗學、京學、縣學之外,其餘鄉校、家塾、舍觀、書會,每一里巷須一二所。弘誦之聲,往往相聞”。

更重要的是,宋朝的户籍一般只跟納税掛鈎,孩子入學並不受户籍限制。儘管慶曆五年(1045)的一條法令要求,“天下見有州縣學,自今只許本土聽習,若遊學在外者皆勒歸本貫。”但這一政令很快就作廢了,官學又不分户籍招收學生。至於書院、私塾等私立學校的招生,就更不需要考慮户籍了。因此,宋代遊學之風極盛。中央太學有大量旁聽生,大儒胡瑗在太學講《易經》,“常有外來聽者,多或至千數人”;孫覆在太學講《春秋》,“來者莫知其數。堂上不容,然後謝之,立户外者甚眾”。地方官學也多有遊學生,呂祖謙在嚴州主持州學,“士由遠方負笈者日眾”。書院的開放性更大,陸九淵主持象山書院時,“每開講習,學者輻輳,户外履滿,耆老扶杖觀聽”。

而且,宋朝的外來人口要入籍寓居之地,也不太困難,通常只需要住滿一年,或者在當地購置有田產,就可以附籍。如此,流動人口才能“擇其所樂而居之”。對宋朝城市的流動人口來説,最大的問題不是來自户籍之類的制度障礙,而是在城市的生活成本是否可以承受。

據程民生先生的研究,一名宋朝底層人,不管是在城市擺街邊攤,還是當傭工,日收入一般在100文至300文錢之間。我們再來看宋朝“店宅務”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實際上就是廉租房,日租金不過十幾文錢(這還是京城的房租水平)。宋朝學校的學費也不貴,宋人説,當時“負擔之夫,微乎微者也,日求升合之粟,以活妻兒,尚日挪一二錢,令厥子入學,謂之學課。亦欲獎勵厥子讀書識字,有所進益。”可知州縣國小的學費約為每日一二文錢。所以,只要不是赤貧之家,外來人口拖兒帶女進入城市謀生,是完全可以安居下來,並讓孩子在當地入學讀書的。這就避免了“留守兒童”的產生。

今天“留守兒童”問題的解決,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歷史的經驗,值得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