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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習俗 回族經商習俗簡介

傳統文化 閲讀(2.16W)

(一)禮貌待客,誠實經商

回族習俗 回族經商習俗簡介

回族商人認為,禮多不為怪,和氣能生財,買賣不成人情在,這回不買下回來。他們無論經營什麼商品,少不欺,老不哄。不坑蒙拐騙,明爭一分,不暗虧顧客。有話説在當面,情是情,財是財,交易後.在收款時如果佔了對方的便宜,即使是幾分錢,也要説在當面。在經商中以假充真的相對較少,這主要是伊斯蘭教規定不許欺詐,如《古蘭經》中強調:“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後世之日,招謠撞騙的奸商,同暴君惡霸復活在一起,忠實利人的義商,同聖賢烈士復活在一起”。由於《古蘭經》和穆聖都多次強調這個問題,所以回族清真寺上的阿匐,利用平時做主麻,也向廣大穆斯林宣傳,並依據伊斯蘭教教義,舉例説明哪些是“海拉姆”(即使不得),如欺行霸市、偷盜搶劫、買賣自死的羊肉和豬狗肉等,這些都影響和規範了回民經商的道德習俗

(二)買賣公平

回民在經商道德中,最明顯的特點是秤平、鬥滿,不在秤上作假、虧人、坑人,爭價不爭秤。認為秤量不公所賺錢財“使不得”。“當你們賣糧的時候,應當量足分量,你們應當使用公平的秤稱貨物,這是善事,是結局最優的。”回民長期以來,堅持公平交易的原則,所到之處信譽較好,如回民在全國各地做生意,特別是與商品觀念差的兄弟民族人們做生意,一是一,二是二,互惠互利,取得了對方的信賴和好感。當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回族當中也有極少數在經商中編謊,有以次充好的現象,但從整體上看,公平交易的道德觀念還是很強的。

(三)禁止放高利貸和禁止投機行為

《古蘭經》規定:“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重利。”長期以來,回族人認為放高利貸“使不得”,所以在民間很少有放高利貸的情況,即使有極少數,也採取了變通的辦法。回民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禁止賣不保險的東西。

(四)憑約守信,有借有還

回民在經商中,還注意守約,凡是立了契約合同,一般都以合同為準,不單方面撕毀。特別是在經商中,如果借了別人的錢財,一定要還,老子不在世由兒子代還,回民不願拉下賬債。

(五)禁止浪費和禁止侵吞不義之財

回族有句民諺叫“沒有富死的回回”。回族在經商和消費生活中,非常注意效法聖賢的勤儉節約的良好行為,反對浪費,反對糜爛奢侈的生活,經常用《古蘭經》強調的思想教育下一代

“你不要揮霍,揮霍的人,確是惡魔的朋友,惡魔原是辜負主的。”更值得稱道的是回民經濟富裕後,提倡捐資興辦學校、修橋鋪路、扶助貧弱等一切公益事業。

回民在經商和日常交往中,反對貪污。《古蘭經》上説:“先知沒有貪污之事,無論任何人要貪污了,在後世必得到貪污的還報。”《古蘭經》認為因廉潔得來的財物是善美的、潔淨的,用這種財物才可以散乜貼、施捨窮人等。

由於受伊斯蘭教的影響,回民在商業道德中,還反對行賄。《古蘭經》上説:“你們彼此不要妄吞財物,也不要用金錢賄賂法官,以致明知故犯地借犯罪而吞食一部分人的財物。”

回族也反對偷盜搶劫。認為偷盜搶劫的財物,是不道義、不合法、不清潔的,是使不得的。雖然《古蘭經》上對偷盜搶劫行為規定得很嚴厲,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也有極少數人財迷心竅,惟利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