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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是如何應對“馬嘉理事件”危機的?

風雲人物 閲讀(3.09W)

到了七月,馬嘉理事件似乎還在原地踏步。威妥瑪發現,總理衙門的人,沒一個是認真辦事的,在沒完沒了的推脱、推卸、推諉、搪塞、虛晃中,時間一天天過去。威妥瑪在日記中,生動地描述了總理衙門的大臣是怎樣議事的:“凡各國使臣至總理衙門,必具酒果,王大臣以次陪客同坐,一若以飲食為交涉之要務也。又中國雖事權不歸一,然大臣仍不敢各抒己見,每使臣發一議論,則各人以目相視,大臣視親王,新入署之大臣又視舊在署之大臣,若王一發言,則各人轟然響應,亦莫非是言。若親王不言,諸大臣必不敢先言也。”這種場面,凡官場中人,都不會覺得陌生。

李鴻章是如何應對“馬嘉理事件”危機的?

不過,總署的人也有自己的理由,他們覺得洋人脾氣惡劣,不可理喻。崇厚就批評威妥瑪:“威妥瑪的談話是不能當真的——一會兒這個,一會兒那個——今天説是,明天又説否……暴怒、憤慨、咆哮,任性而發,使我們只好不理。”雙方的思想、文化、語言、習性都格格不入,對起話來,就像隔着一座喜馬拉雅山。

威妥瑪指責總署:“總署向來辦事多是含混敷衍,不獨此一件事!無論何事都是往返商量多日尚無定見,似此如何辦得事的!”他聲稱,既然總署沒有誠意,他只好離京,前往上海。路經天津時,李鴻章約他七月九年級會晤。

當日,威妥瑪到衙門拜訪李鴻章,按照督撫衙署規定,凡有客至,先由門役通知號房,再由號房通知門房,由門房再通知簽押房。威妥瑪性急煩躁,等了一會,滿頭大汗,大叫:“不能殺我,殆將渴死我耶!”大怒而去。第二天,李鴻章親自到英國駐津領事館回訪,為昨日開門略遲道歉。

威妥瑪直接質問李鴻章,究竟有無資格辦理此事:“中堂如是奉旨辦理此事,或總理衙門有信請中堂辦理,此事我自然應與中堂商辦;倘或不然,只好談論,不能商辦。”

李鴻章依然保持微笑,肯定地説:“我是通商大臣,專辦交涉事務,雲南欽差又是我的胞兄,商辦既可,談論亦可。”

威妥瑪説:“雲南之案並非通商事件,今中堂這麼説,自然是未奉旨辦此事。我們亦可細細談論。”

李鴻章説,你可以當我是旁人閒論,不妨將心裏意思照實告知,不要説虛假話。他的談判藝術,時而小溪潺潺,時而飛流直下,時而板起面孔,時而又嬉皮笑臉打痞子腔,張弛節奏,把握得非常到位,而且他能扣緊關鍵,言之有物,不拘小節,肯負責任,折衝調和能力頗佳,洋人都願意與他打交道。

威妥瑪把雲南當地緬商和柏郎的信函,交給李鴻章過目,裏面對騰越官員如何派兵阻路,如何迎擊柏郎,如何殺死馬嘉理,有詳盡的描述。李鴻章仍堅持説,阻路的是當地團練,不是官兵。威妥瑪反駁:“穿號衣的如何不是官兵?”

李鴻章一時語塞,只好勸威妥瑪少安毋躁,現已派欽差查辦,大概年底總可以辦完。威妥瑪聲色俱厲地呵斥:“自咸豐十一年到今,中國所辦之事越辦越不是,就像一個小孩子活到十五六歲,倒變成一歲了。”他又説:“總署向來遇事,總雲從容商辦,究是一件不辦。今日騙我,明日敷衍我,以後我斷不受騙了。中國辦事哪一件是照條約的!如今若沒有一個改變的實據,和局就要裂了。令兄到雲南也不能定如何辦法!”

李鴻章説,兩國相交,全靠條約。條約如何可以改變?除條約外如何可作改變憑據?中國曆年所辦之事,若皆不照條約,你是英國欽差,怎麼會答應呢。威妥瑪説:“中國有許多事不照條約,非止一端,非止一日,比如商貨完税後到處百方抽釐,名曰華商捐釐,無非洋商暗損。”

李鴻章説:你不要盡聽洋商之言,怎樣抽税捐釐,這是中國自主之權,你豈視中國不當自主之國?威妥瑪馬上尖刻地説:“丹國是一個極小國,我國還許他自主,何況中國?但中國自周朝以來常説內修外攘,試問至今內修若何?外攘能否?今不改變一切,恐終不能自主,非獨我一人意見,各國官民皆如此説。”這番話雖然難聽,卻一針見血,道出實情。威妥瑪説得興起,愈發口沒遮攔:“中國改變一切,要緊尤在用人,非先換總署幾個人不可。”

李鴻章變色説:“國政非爾等所能干預!”

威妥瑪抱怨:“我在中國辦事三十餘年,無時不幫中國相商,而今我心已灰透了,物極必反亦不能怪我。”最後他拋下一句狠話:英國與中國“恐一定是絕交樣子”。李鴻章事後形容,威妥瑪在會談中“氣焰甚張,語意過於激烈,恐難挽回”。

……

夏天的煙台,風和日麗,海風習習,大沽河波光粼粼。外表祥和平靜,內裏充滿危疑震懼。威妥瑪邀請李鴻章登上英國軍艦觀操,人們又紛紛勸李鴻章,千萬不能踏足英國輪船,當年兩廣總督葉名琛,就是一上英船,便從此杳無蹤影了。李鴻章呵呵一笑,毫不介懷,坦然上了英國軍艦。威妥瑪握着他的手説:“吾今服矣。”

朝野和各國都緊盯着這次中英會談。李鴻章在談判前,揚言這次談判,最終結果要與修改《天津條約》結合起來,因為《天津條約》的簽署國除英國外,還有美、法、俄等國,他們對英國這次單獨向中國索取權益,深感不滿,這時各國外交官大都聚集在煙台避暑,李鴻章正要利用他們,對英國施壓,令其不敢過分要價。

與威妥瑪的談判,從七月九年級開始,歷時二十多天。威妥瑪的態度,有所改變,雖然放棄了要提岑毓英到京審訊的要求,但其他方面,態度依然強硬。他對李鴻章説:“我在中國當了七年駐京大臣,受盡文(祥)中堂磨折,慪氣已多,今文中堂去世,又有沈(桂芬)中堂辦事,也是一樣路數,無非薄待洋人,欺瞞哄騙,不免有種種爽約之處。外省如閩督,藐視洋官,南洋沈(葆楨)制台於梅正使往晤時,事事不受商量。十八省官員,大約皆一般見識。我想若要改變,除非照咸豐十年辦法,英打到京城,那時或可改心。此案若問真正罪人,不是野番,不是李珍國,也不是岑(毓英)撫台,只是中國軍機處。”

德國公使出面斡旋,幾經談判,七月二十六日,中英雙方簽訂《煙台條約》。條約內容,概分三部分,一為“昭雪滇案”,二為“優待往來各節”,三為“通商事務”。最重要的條款包括:清廷派員到英國道歉;賠償英國二十萬兩銀;英國可派員到雲南駐寓,察看通商情形,準備開辦通商;增開宜昌、蕪湖、温州、北海為通商口岸;租界免收洋貨厘金;洋貨運入內地,不論中外商人都只納一次子口税,全免各項內地税;英國可派員觀審中國各地涉及英人生命財產案件;英國可派員由甘肅、青海或四川進入西藏,以抵印度。

這份條約,與李鴻章經手的其他條約一樣,照例招來“賣國”的批評。有人認為允許洋貨進入內地,是對土貨的打擊;有人批評讓英國人旁聽涉及英人生命財產案件,是破壞中國的司法權;也有人宣稱開放通商口岸是對中國的經濟侵略。這些批評,細細推敲,大都站不住腳,在全球商業時代,關起國門,並不是保護土貨的良法,把通商看成洪水猛獸,更是愚不可及。允許觀審,亦並不等於破壞司法權,讓英人旁聽與英人有關的審案,合情合理,總署最初不肯接受,更多是出於面子原因。

但《煙台條約》也絕不是一份平等的條約,它只單方面予以英國權益,而中國沒有對等地獲得相同權益。但這次談判,本來就不是在和平、平等的條件下進行的,而是帶有對中國的懲罰性質。由於美國、俄國、德國、法國均不滿意英國單方面行動,這個條約,直到光緒十一年(1885)才獲英國政府批准。

條約簽訂之後,等了一年多的郭嵩燾,終天在十月十七日由上海起程,登上了前往英國的輪船,出任駐英使節。這是中國第一個派駐國外的外交使團,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表明中國願意成為國際大家庭的一員,願意按照國際慣例行事。從文化上看,也就是不再堅持“用夏變夷”的主張了。當時許鈐身已改派為出使日本欽差大臣,郭嵩燾提名刑部員外郎劉錫鴻頂了許鈐身的位置,充當赴英副使。這個人,後來為郭嵩燾造成了巨大的麻煩,甚至讓李鴻章差點陰溝翻船。

對李鴻章處理這次危機的手法,美國歷史學家在1910年完成的《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一書中,給予很高的評價:

在李鴻章身上,中國找到了一個政治家,因為他看出他的國家的實際需要,並且,只要他能夠保全一位同僚免於受辱,同時又能夠放手談判的話,他是敢極大膽地放棄一些自尊的小節的;在芝罘(煙台),他做過了沒有一箇中國大臣以前曾經做過的事,就是以後也很少有這樣做的——他負起責任,並且甘冒漢人和滿人的不可調和的批評的仇視。

李鴻章對這份條約,大致還算滿意。條約簽訂一個月後,他給丁寶楨的信中,樂觀地説:“人第見添開口岸,滇蜀駐員,謂通商之患將無底止。不知中土門户早已洞開,即添數口,利害各半……幸將前請覲見及王公往來、土貨準華洋商人領單免釐各節,概行抹去,於國體、餉源尚無甚窒礙。從此妥為駕馭,二十年內或不至生事耳。”

李鴻章希望用條約換來二十年太平日子,讓中國有一個和平發展的機會。如果真有這二十年,中國可以做些什麼?李鴻章已做出了展望:

惟中國積弱由於患貧。西洋方千里數百里之國,歲入財賦動以數萬萬計,無非取資於煤鐵五金之礦、鐵路、電報、信局、丁口之税。酌度時勢,若不早圖變計,擇其至要者逐漸仿行,以貧交富,以弱抵強,未有不終受其弊者。

但是,歷史會給他二十年太平日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