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百科全書館>歷史>歷史解密>

揭祕在古代被判流放一般會被流放到哪裏?

歷史解密 閲讀(1.97W)

在我國古代有一種特有的流放之刑,是將罪犯發送到物質、文化多相對落後而又極為偏遠的地區。由於古人都有鄉土情結,遠離故土和家族,無論是身體上還是精神上對罪犯來説都是一種折磨,所以流放又被稱為懲罰力度僅次於死刑的刑罰。

揭祕在古代被判流放一般會被流放到哪裏?

那麼在古代,被判了流放之刑後一般都會被流放到哪裏呢?

《尚書》曾記載:“流共工於幽州”。而《史記》中也記載堯舜時期流放地點為幽陵、崇山等四個地方,這些地方大概是今天的北京、甘肅一帶。現在看來這些流放地仍在國家的中心區域,但在當時已經算作是最遠的四極了。

秦漢時期的流放地是房陵,也就是今天的湖北房縣,後來又進一步擴大到今天的酒泉、敦煌一帶。

宋朝時,曾將西北地區設置為流放地,但卻給罪犯逃亡塞外提供了便利,所以後來改成流放到今天的煙台沙門島以及兩廣地區。

元明時期,流放的基本原則就是“南人發北,北人發南”,即如果是北方人,就將你流放到湖廣,如果是南方人,就將你流放到東北地區。總而言之就是不能讓犯人太舒坦。

秦朝之前,流放的期限是12年到無期;南北朝時期改成了最長6年;唐朝以後又縮短為3年。

由於流放已經成為介於死刑和徒刑之間的一種懲罰方式,為了更好的懲罰罪犯,唐朝規定,判處流放的人到了流放地還要服勞役。宋朝為了“防偽”,還要在流放的犯人臉上刺字。

在古代,英國流放犯人的地方是澳大利亞,俄羅斯流放地是西伯利亞,而日本流放地則是北海道。

無論是我國的北京、廣東,還是澳大利亞和日本的北海道,如今都早已是發達地區。如果是現在,被流放到這些地方,早已經不能算懲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