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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政治 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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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

唐朝政治 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

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國家對各項制度所做出具體規定(如《户令》);格是對律令式做出補充修改與對禁令的彙編;式則是各項行政法規(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據隋朝《開皇律》經過《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來。自唐高祖時代開始制訂,在唐太宗時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間又對唐律進行了全面解釋,寫成《律疏》,與《唐律》合稱為《唐律疏議》,後世又稱呼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條,刑為五刑。唐朝律法將謀反、謀叛等反對朝廷的行為定作不得赦免或贖免的“十惡”大罪,對朝廷的延續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關土地私有權的條例,維護了經濟基礎。貴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護,在與庶民觸犯同樣的法律下可減刑或免刑。

官職

唐朝沿用隋朝制訂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機構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監、九寺。三省即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中央官制中央官制三師 / 三公三師太師、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宰相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中書令、門下侍中、尚書令、尚書僕射三省/ 六省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殿中省、祕書省、內侍省六部部門官職吏部吏部司、司封司、司勛司、考功司户部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倉部司禮部禮部司、祠部司、膳部司、主客司兵部兵部司、職方司、駕部司、庫部司刑部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門司工部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其他機構部門官職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五監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九寺太常寺、光祿寺、衞尉寺、宗正寺、太僕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朝廷中央禁軍部門官職南衙十六衞左右衞 、 左右驍衞 、 左右武衞、 左右威衞、 左右領軍衞 、左右金吾衞 、 左右監門衞、 左右千牛衞北衙十軍左右羽林軍 、 左右龍武軍、 左右神武軍 、、左右神策軍 、左右神威軍地方官制道置觀察使州(郡):刺史(太守);別駕、長史、司馬;錄事、參軍事;六曹:司功、司倉、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縣:縣令;縣丞、主簿;縣尉、錄事、佐史。鄉:耆老;五里一鄉里:里正;五保一里村:村正;一自然村為一村保:保長;五鄰一保鄰:鄰長;四家一鄰坊:坊正。城市內無村設坊,坊正和村正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