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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聯考移民古已有之 唐代考進士就有人冒籍取解

野史祕聞 閲讀(1.57W)

隋代和唐初,由於科舉制度初設,科舉及第者在諸色仕宦中尚未取得明顯優勢,行卷和薦舉之風尚未形成,中央省試相對公平,因此,唐初士子冒籍取解(即離開本籍貫,到其他州縣參加府試,以取得解送資格,再到京師參加全國性考試,這種現象在當時有寄應、冒寄或冒籍等不同叫法)的現象很少見。

大學聯考移民古已有之 唐代考進士就有人冒籍取解

但隨着盛唐科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省試登第人數與發解諸州的區域比例逐漸出現失衡的現象,有的應試士子為了增加登第的機會,便附籍於登第率高的府州以實現寄應的目的。

武周天授三年(692年),就出現了舉人“雖跡虧名教,罪加刑典,或冒籍竊資”的情況(《通典·選舉典五》)。到了中宗景龍元年(707年),已經是“鄉貢漸廣,率多寄應者”,在省試放榜時,甚至不再辨別是否是從原籍報考。

如大詩人王維,並沒有參加本貫蒲州的解試,卻到京兆府應試。據説是因為王維善彈琵琶曲,博得了某公主的歡心,在公主的干預下獲得了京兆府的解頭(《集異記·王維》),這應是典型的冒籍取解行為。

實際上,王維冒籍獲得京兆解參加省試的現象在當時很有代表性,京兆解在省試中最受矚目,其前十名往往等同省試及第,號稱天下“神州等第解”。於是,以京兆解為代表的鄉貢,取代國子監解的地位,打破了“開元已前,進士不由兩監者,深以為恥”的局面(《唐摭言·兩監》)。

鑑於舉人冒籍取解的泛濫,開元十九年(731年)唐玄宗下敕規定:諸州鄉貢舉人必須在本貫參加鄉貢考試,“不得於所附貫,便求申送。”(《唐會要·貢舉中》)但是舉子取解不由本貫的風氣並未因此改變,到大曆年間,“選人不約本州所試,悉令聚於京師”,以至於“入試非正身”者多達“十有三四”(《全唐文》卷355),特別是進士“寄籍京兆府”的風氣已經很普遍。

貞元以後,舉子取解多不由本貫,以至鄉貢“蓋假名就貢名而已”(《唐摭言·鄉貢》),冒籍就貢已經很常見了。就連大詩人白居易也是在家鄉洛陽取解無望的情況下,投靠在宣州做官的叔父,通過獲取宣州解才進士登第的。這種情況一直到五代仍未改變,諸道舉人仍然“多於京兆府寄應”(《冊府元龜·貢舉部》)。

冒寄取解、應寄國子監是唐五代舉子常用的兩種主要方式。冒寄取解,就是典型的“大學聯考移民”方式。唐五鄉貢舉人蔘加禮部省試時,必須接受禮部和户部對舉人的户籍核查。

因此,舉子若要到他州取解,勢必要在他州重建自己的户籍,方能通過户部核查户籍一關。於是晚唐五代舉子往往通過各種關係到京兆府等其他府州寄應取解,其中以假冒洪固鄉、胄貴裏為籍最為出名,以至後唐特意規定以此鄉作為舉子冒籍寄應的專門户籍鄉。舉子為了確保取解成功,還經常利用各州府試在時間上的差異,在不同府州多次參加州縣取解府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