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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煙花爆竹 道光取消圓明園火戲

野史祕聞 閲讀(1.83W)

隨着猴年春節臨近,北京市安監局近日發佈了新修訂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安全規範》。煙花爆竹零售時間從原來的20天縮短到11天,中國小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100米內禁售。同時,還規定了限放、禁放區域。其實,説起煙花爆竹的禁放、限放,古已有之……

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煙花爆竹 道光取消圓明園火戲

《大清律例》規定花爆作坊均要由官府審批方可掛牌

明代紫禁城內因燃放煙花而發生過多起火災。永樂十三年(1415年)正月,明成祖朱棣在剛剛建成的午門城樓上觀賞大型煙花鰲山(民間煙火的一種,也稱鰲山燈、靠山燈),因鰲山搭建過高,距午門過近,燃放時忽來一陣大風,致使午門城樓被引燃,燒死很多人。嘉靖四十年(1561年)11月25日夜,嘉靖皇帝在寢殿的貂皮帳幕中燃放煙花取樂,不料將帳幕引燃,大火蔓延使整座永壽宮都被燒燬。清廷入駐紫禁城後,吸取了前朝的教訓,將燃放煙花的場所移至皇城之外,康熙年間又移至西苑(暢春園)。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進士查慎行在其所著的《人海記》中曾記述了他奉旨去暢春園觀看煙火的情景:正月十四日傍晚進園,看見方圓五六裏的空地上,搭着數百架煙火,燃放時自遠至近依次燃燒,“如蟄雷奮地,飛電掣空”,從黃昏一直放到二更時分。

除了禁止在皇城內燃放煙花外,為了安全,清朝廷對民間製造、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也有嚴格規定。首先是生產煙花爆竹須得到官府的批准。《大清律例》規定:“京城製造花爆之家於地方保甲門牌內註明‘業花爆’字樣。”“門前置水缸,以滅火之用。”也就是説,製造煙花爆竹的作坊在開業前必須到官府註冊,獲得批准後要掛牌生產,且有一定的防範措施。乾隆年間又將製作煙花的“花炮局”遷至城外,以免發生事故,殃及城池。

對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和地域清廷也曾有所限制。據清代野史記載:“除夕子時,各家皆燃爆竹,以迎新歲,丑時起,爆仗(爆竹)皆禁,不聞聲起,以為民安盡。”“王府、倉庫、寺院及街市等人之稠密處,皆不得聞爆竹之聲,五城兵馬司督查之。”據傳,每年春節、元宵節期間,五城兵馬司衙門的主要職責是巡查城內煙花燃放之事,發現違規制作、出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者予以處罰。

道光年間還曾規定,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火災的,將受到鞭笞之刑。燒燬自家房屋的笞四十;致火勢蔓延,燒壞官民房屋的,笞五十;因火災致傷人命的杖一百,且坐牢三年。

光緒年間的一個大年三十,有人在大柵欄門框衚衕燃放一掛一千頭的長鞭,剛剛點燃,就被巡視至此的南城兵馬司官員逮了個正着,立刻被送進大獄,鞭笞之後,又關了五日,才被放出。此外,有一個時期在城內還禁止出售、燃放“大雷子”、“二踢腳”、“炸三響”和“流星趕月”等花炮,皆因威力大,放起來響聲震耳,極其危險

乾隆年間京城“花炮局”

全部從內城遷至外城

早年間,北京人將製作、出售煙花爆竹的商家稱為“花炮局”或“花炮作”。明清時北京內城的居民多,每年春節至元宵節期間家家都要燃放煙花,所以“花炮局”的生意異常紅火。這些“花炮局”以作坊式的前店後廠居多,平時賣些雜貨,而一進臘月就以趕製、出售各種燃放煙花為主。製作花炮是比較危險的,稍有不慎就會出事兒。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西四牌樓東南角的“隆興號”花炮局為了正月裏多賣些錢,從鄉下找來十幾個人,晝夜趕製花炮。不到臘月二十三小年,趕製出的各種花炮已把屋裏屋外堆得滿滿的。沒想到門口放着的火爐子被一個小夥計不小心碰倒了,幾個火紅的煤球滾到花炮旁,瞬間一聲炸響,緊接着就是連環陣般的巨響,屋裏屋外的花炮全被引燃。當西城兵馬司(清代京城負責治安、火禁及疏理溝渠等事的官衙)的人趕到時,三間門臉房已經炸塌,還炸死炸傷十幾人,並殃及了左右十幾家商鋪。兵馬司官員察看完火情後,不敢怠慢,急忙上報都察院(清代兵馬司隸屬於都察院)。都察院的一位御史親自到“隆興號”巡察,他見場面慘烈無比,趕緊將火情稟報朝廷。乾隆皇帝聞聽後又氣又怒:眼看就要過大年了,本是萬民同樂的時候,可京城裏卻發生如此嚴重之火情,實為不吉利。於是他傳下諭旨:令都察院徹查兵馬司衙門對“花炮局”督查不力之官員;令專門製作煙花的“花炮局”全部遷至外城;令“花炮局”限量購買製作花炮所需之硝磺,違者重懲。

五城兵馬司遂將內城專門製作煙花的“花炮局”關張,令其遷到外城,但也有私下裏製作煙花的,被發現後受到嚴厲處罰。

到了光緒年間,朝廷對煙花爆竹的製作已疏於管理,內城裏又出現了製作煙花的“花炮局”。民國時期內城大大小小的“花炮局”有上百家,比較著名有“德聚號”、“五和成”、“永慶號”、“九隆齋”、“順成號”、“達豐號”等“花炮局”,且多處於人員密集的街巷之中,所以民國時的警察廳也曾下令,所有制作煙花的“花炮局”遷到了外城,且遠離前門、宣武門、崇文門外沿街民居密集地段。

道光十七年正月開始

圓明園“山高水長”的“火戲”被取消

“山高水長”是“圓明園四十景”之一,在圓明園東南隅,建於雍正初年(1723年),最初稱“引見樓”,是清朝歷代皇帝宴請外藩使節及王公大臣觀看遊藝節目的地方。每年元宵節前後,皇帝要在此舉行盛大的“火戲”,也就是放煙火,觀燈戲,場面壯觀。

元宵節“火戲”的準備通常從頭年的十二月開始,由圓明園“花炮作”和內務府“營造司”負責煙火準備、安裝煙火盒架、搭燈棚等。根據《清朝野史大觀》和《檐曝雜記》等文獻記載,每年元宵節前夕,“山高水長”寬闊的地面上,便聳立起幾十個煙火盒架,樓前月台上左右各有一扇面形高達17 米的煙火牌樓,大架高懸,十分壯觀。鑑於煙火花炮的施放事關安全,因而每年正月八年級由內務府鈐用堂印,行文提督衙門撥派官兵,在圓明園花炮庫周圍看守火燭,趕逐閒人,以防發生意外事故。直到正月二十日差務告竣,方受命撤回。

上元節當天,隨着皇帝駕臨,鞭炮聲便開始響起。夜幕下垂,皇帝一聲令下,頃刻間,花炮聲大作,元宵節“火戲”活動進入最高潮——放煙火。眾多大小不同、方圓不一、人物鳥獸無所不有的煙火盒子被紛紛點燃,其聲如雷霆,火光燭天。須臾之間爆竹連發,猶如飛星奔流,倏上倏下,倒曳有聲。一會兒萬炮齊鳴,轟雷震天,火繩紛繞,儼如飛電。

道光十六年(1836年)正月十五,圓明園“山高水長”的元宵節煙火、燈戲活動照例舉辦,但煙火剛剛燃放了不到半個時辰,便颳起了風,且風力越來越大。只見被炸向高空的煙花四處飄散,不多時便有人高喊:“南面樹林子走(失)火了!”樹林中躥起的火苗藉着風勢越燒越大,火光沖天。有人立即將失火的消息稟報給道光皇帝,並告知已有護軍前去滅火。接着又有人稟報,説一處綵牌樓被飛濺的煙火引燃。道光皇帝命人繼續全力滅火。經過大家共同努力,兩處走火很快得到控制。樹林着火原因是煙花四散未燃盡而引燃,大火燒燬了一些樹木和一座臨時搭建的牌樓,未有人員傷亡。道光皇帝見風勢不減,隨即傳旨:煙火、燈戲即刻停止,且小心看管未燃放之煙火花爆,不得有誤!

轉眼到了當年的十一月,總管內務府大臣向道光皇帝上奏來年元宵節照例舉辦煙火、燈戲之事。道光皇帝硃批道:“軍機大臣面奉諭執着傳知總管內務府大臣等,自十七年(1837年)正月為始,山高水長煙火花爆,嗣後毋庸預備,欽此。”由此可見,為了圓明園的安全,特別是避免火災的發生,道光皇帝決定自十七年(1837年)正月開始,取消了元宵節照例舉辦的煙火、燈戲活動,並令內務府不再購置煙火花炮。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五月又裁撤了圓明園的“花炮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