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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飲食禁忌的三條原則是什麼

傳統文化 閲讀(3.09W)

我國回族在飲食上的禁忌主要來自《古蘭經》的規定。《古蘭經》規定:“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

回族飲食禁忌的三條原則是什麼

又規定:“他們問你飲酒和賭博,你説:這兩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古蘭經》中的這些規定,基本上有下列三條原則:一是污穢不潔有礙身體健康的不得食;二是未履行宗教儀式而下刀或自死、棄死的動物不得食;三是飲酒屬惡魔行為,應予禁止。

自從伊斯蘭教傳入中國開始,廣大回族穆斯林一直恪守飲食禁忌,在肉食方面形成了可食與不可食的規定。

如,禽類,凡吃谷的、有胃的、似雞嘴的,其肉可食,如雞、鴨、鵝、鴿、鳩等;凡似鷹嘴的,其肉則不能食,如鷹、鷂、雕等。

獸類,凡吃草的、反芻的、四蹄分瓣且性情温順的,其肉可食,加牛、羊、駱駝、鹿等;凡性情殘暴而食肉者、污穢者、四蹄不分瓣者,其肉則不可食,如豬、狗、虎、狼、馬、驢、騾等。

水產類,唯食魚、蝦,且所食魚必須有鰓、有鰭、有刺、有鱗,否則不食。對豬肉的禁食,尤其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