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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為何出賣東三省給日本 孫中山為救國而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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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與孫文有密切交往的內田良平説,從1905甚至更早時開始,孫就曾在遊説日本朝野人士時一再聲稱:“滿蒙可任日本取之,中國革命的目的在滅滿興漢”,“日本如能援助中國革命,將以滿蒙讓渡與日本。”從1898年起至1923年止,包括與森恪的談話在內,類似的記錄共10條,交涉對象包括首相、陸軍參謀總長、政壇元老、財閥等等。

孫中山為何出賣東三省給日本 孫中山為救國而賣國

在中國現代史上,孫中山在廢除帝制、創建共和功不沒,這也是後來人們尊稱他為國父的主要因素。但是孫中山為了獲得外國力量的支持,也做出過一些出賣國家利益的事情。

政治家和政治組織的內外政策是交相為用的。與其對內政策緊密聯繫,孫文的對外政策上也留下一長串平常人難於理解的記錄。

從民初開始,這些記錄在國內外的出版物中就不斷有所披露,在研究近代中國的史家中對有關事實毫不知情的,大約十分罕見。

不過,在中國大陸,人們沒有把這些史料系統排列出來,加上標準教科書諱莫如深,一般讀者知道真實情況的似乎也不多。請讀者允許我做一回文抄公,主要根據中國大陸近20年的出版物,將有關事實抄錄如下:

第一,“在華南境內給法國以大面積的租界”。“約摸在1900年6月初,孫博士(按:早已有人指出,孫文一生從未得過博士或榮譽博士學位,説他是博士純屬以訛傳訛。可能是 Dr。——醫生的誤譯。他是醫學院畢業生,也行過醫。)會晤了法國公使朱爾斯·哈爾蒙德……希望得到法國軍火裝備和法國軍事參謀的幫助,按照哈爾蒙德先生的報告,作為交換條件,孫中山提出在華南境內給法國人大面積的租界”。

1902年12月底或者1903年1月,孫中山抵河內,與法國總督的私人祕書會談, “孫博士答應,在華南建立起聯邦共和國以後,它將轉向法國要求幫助,為了取得法國的支持,並將給以大面積的租界。”

第二,1910年 3月,孫文與美國人荷默·利和布思會談,“這三個人建立了一個‘辛迪加’……孫博士任命布思為辛迪加和同盟會兩者的‘駐國外的唯一財務代表’,並且授他以處理貸款、收款和購買所有陸海軍裝備的代理人的全權。辛迪加保留其權利,以負責掌握鐵路建設的借款,割讓滿洲礦藏租借地給美國支持者,在臨時政府建立以後,將借款轉用於中國的經濟建設。”“美國人同意在十七個月之內籌足三百五十萬元,分為四期攤付給孫博士。”

第三,武昌起義後,孫文到了倫敦,尋求英國政府的幫助。“孫博士答應在英國政府的建議下活動……他答應給英國和美國享有超過所有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

他將把中國的海軍置於服從他個人命令的英國軍官指揮之下,對於日本的態度,他將根據英國的建議辦事。”由於英國政府寄希望於袁世凱,沒有理睬這些建議。

第四,出賣滿蒙。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身為臨時大總統的孫文,偕同祕書長鬍漢民同三井財團代表森恪及宮崎滔天、山田純三郎會談。會談前,森恪等曾得到先後出任首相的日本政界元老桂太郎、山縣有朋等授意,冀圖與孫文等革命黨人訂立密約,使東三省歸日本所有。

會談中,孫文表示:“當此次舉事之初,餘等即擬將滿洲委之於日本,以此希求日本援助中國革命。”日本政府如能 “火速提供資金援助”,“餘或黃興中之一人可赴日本會見桂公,就滿洲問題與革命政府之前途,共商大計。”森恪在會談當天下午6時還發出一封經過孫文、胡漢民修改的致日本有關人士的特急電報,內稱:“關於租借滿洲,孫文已表應允……如能在漢冶萍公司五百萬元借款之外再借與一千萬元,則孫等與袁世凱之和議即可中止,而孫文或黃興即可赴日訂立關於滿州之密約。”

此事一波三折,最後因日本陸軍大臣石本新六的反對沒有辦成。原因是:“按照日本軍部的擴張主義分子的觀點,在中日、日俄兩次戰爭中,滿洲是日本人為之拋灑珍貴的鮮血的地方,理應享有一切權益,而無須以金錢收買。”

據與孫文有密切交往的內田良平説,從1905甚至更早時開始,孫就曾在遊説日本朝野人士時一再聲稱:“滿蒙可任日本取之,中國革命的目的在滅滿興漢”,“日本如能援助中國革命,將以滿蒙讓渡與日本。”

從1898年起至1923年止,包括與森恪的談話在內,類似的記錄共10條,交涉對象包括首相、陸軍參謀總長、政壇元老、財閥等等。

第五,把設立國家中央銀行的權利讓給日本人。1912年1月10日,南京臨時政府剛剛成立,孫文便致信曾任大藏大臣的阪谷芳郎,委託他建立中國的中央銀行。同日,又電告阪谷:“設立中央銀行事,應即迅速進行。”

十天後,阪谷便覆函孫文説“接到貴電及中華民國元年一月初十日貴翰,委託阪谷以貴國中央銀行設立之事”,因此他草擬了《中華國立中央銀行設立特許札》,要求孫文蓋章批准。其中規定“該特許札之有效期限,自交付特許札之日起算,以五十年為限。”“該銀行有發行紙幣之特權。”其他職能包括“國庫之歲入及歲出”、“內外國債之整理及新招集國債之時,可使該銀行辦理”、“貨幣之整理及改造”、“管理印花紙出入販賣等事”、“政府設定監督銀行之業務”等等。重要人事之“任免全權”,也交給阪谷,雖然規定“政府自該銀行開業年滿五年之後,於一年內以付價,得收買外國人所有股份”,但又規定“政府於本條期限之間不能收買,則本條買收權為消滅。”

把設立經營和管理中央銀行的特權交給一個曾任外國內閣大臣的外國人,擔負財政收支、發行貨幣和監督全國銀行系統的重任,這是事關國家主權的大事。孫文如此輕率地處理,雖然當時沒有辦成,也不能不説是一個重大失誤。

此事曾於1913年5月19日被著名記者黃遠庸公諸報端,這是國內報刊第一次揭露孫文在對外關係中損害國家利益。就事情本身來説,應該説是大眾傳媒履行監督政治家這一類公共人物的職責的大好事。

袁世凱政府雖曾利用此事批評孫文,但這正是現代政治中不同政治勢力互相批評、監督、爭取公民信任應有的常規。中國公民有權知道這一類信息,20世紀中國政治的腐敗和專橫,恰恰是與執政者實行愚民政策,拒絕公開政務息息相關的。

第六,與袁世凱競相向日本政府爭寵。宋案發生以後,孫文認為“日助我則我勝,日助袁則袁勝。”根據這個指導思想,孫文與袁世凱都不惜代價,爭取日本的支持。

早在30年代初,後來任《大公報》總編輯的著名報人王芸生就在其名著《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中,全文公佈了孫文1914年5月11日給日本首相大隈重信的信。這封信有四個要點:

1,中國對日本,可以起到比印度之於英國更大的作用。孫文説:“英國之區區三島,非甚廣大,然人莫不知其國力膨脹日加者,以其得印度之大陸,為母國之大市場,世界列強始莫能與爭。日本之發展已盡,殆無迴旋之餘地,中國則地大物博,尚未開發。今日本如英國之於印度,無設兵置守之勞費,而得中國之大市場,利且倍之,所謂一躍而為世界之首雄者此也。”

也就是説,中國可以提供給日本比印度這塊殖民地之於英國更廉價和利益更大的作用。具體説來是內政、外交、軍事、實業、司法等等均靠日本幫助,且“可開放中國全國之市場,以惠日本之工商,日本不啻獨佔貿易上之利益……日本製造品銷入中國者免税,中國原料輸入日本者亦免税。”

孫中山和日本友人的合影

2,袁世凱政府實際上是反日的。袁氏及其政府“佯與日本週旋,而陰事排斥……或政府依違其間,而嗾使民間反對,或其權利已許日本,而翻授之他國。彼之力未足以自固,又憚民黨與日本親善,故表面猶買日本之歡心……設其地位之鞏固過於今日,其對待日本必更甚於今日。”

3,國民黨掌握政權之目的未達到之前,中國不可能安定。信中的原話是:“夫惟民黨握中國之政柄,而後中國始有治安可言也。”民黨“抱有主義,為求其之必達,生死以之……民黨之志一日不伸,即中國一日不能安”。

4,“日本能助革命黨,則有大利”,所以要敢於超越常規,幫助國民黨。孫文坦言“中國革命黨事前無一強國以為助,其希望亦難達到”,但“助一國之民黨,而顛覆其政府,非國際上之常例。然古今惟非常之人,乃能為非常之事,成非常之功,竊意閣下乃非常之人物,今遇非常之機會,正閣下大煥其經綸之日也。”

如此大利,沒有打動日本首相。在日本政府首腦看來,依靠已經統治着全國的袁世凱,比起指望形單勢孤的孫文一夥顯然更加實惠。

孫文暗通款曲,唯一的作用是日本在壓袁世凱就範時多了一個籌碼。

此外,孫文的這封信很快就被泄露出去,中外報刊廣為登載,還説是黃興揭露的。此事不但進一步損害了國民黨人的形象,也加深了國民黨人之間的分裂。從黃興當時的一封信,可見一斑:“近得各處黨員通告,並讀中外各報登載弟所宣佈中山先生之函,此事從何説起,黨德敗壞,竟至此極,殊可歎也!此事之有無,弟不必加辯,請足下函詢中山先生,即知其真相。中山先生是否有此函件與日本當道,尚屬疑問,袁賊陰險,派偵離間吾輩,亦時時有之,即令有此函件,中山先生從未與興閲過,興又何從宣泄?此種卑鄙手段,稍有人格者不為。”內外疑謗叢集,真偽莫辨,親痛仇快,而禍根卻在孫文的作為。

第七、在日本迫使袁世凱接受二十一條之際,竟主動要求與日本政府結盟,再一次慷慨地出賣國家主權。日本是在1915年1月18日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的。幾經討價還價,日方於5月7日發出最後通牒,袁世凱政府則於5月9日接受。

面對涉及國家存亡的重大斗爭,全國人心激動。原國民黨的一些重要人士紛紛提出“一致禦侮”的主張。“是年二月十一日,林虎、熊克武、程潛……等十一人,聯合發表公電,提出‘吾人第一主見,乃先國家而後政治,先政治而後黨派’之説。在美洲的馮自由、林森、謝英伯、鍾榮光等……亦聯合致電孫中山,請示‘可否暫停國內革命運動,實行一致禦侮,免為國人藉口等語。”

2月25日,黃興、陳炯明、柏文蔚、鈕永建、李烈鈞等人也聯名發出通電,總結民國建立以來的政治經驗,鮮明地提出:

1,中國的事中國人自己解決,反對“假借外力”。他們説:“至言假借外力,尤為荒誕…… 一族以內之事,縱為萬惡,亦惟族人自董理之。倚賴他族,國必不保。”這是針對報刊的種種傳聞表明自己絕 “不危及邦家”的立場。

2,汲取“二次革命”的教訓,表示決不輕言革命。“國人既懲興等癸丑之非(按:指1913年所謂”二次革命“的錯誤),自後非有社會真切之要求,決不輕言國事。今雖不能妄以何種信誓宣言於人,而國政是否必由革命始獲更新,亦願追隨國人瞻其效果。夫兵兇戰危,古有明訓,苟可以免,疇曰不宜……故公等畏避革命之心,乃同人之所共諒。”

他們認識到所謂“二次革命”的失敗決不是偶然的。説到底,這是國人對他們的懲罰,因為他們忽視了國人要求安定的情緒和“畏避革命” 的意志。

3,仍要堅決反對***統治。他們進一步指出:“惟革命之有無,非可求之革命自身,而當卜之政象良惡。”“至今空屍共和之名,有過***之實”,不但導致內政極端腐敗,也是招致外侮的主要原因。“竊論外交受逼,雖有時勢因緣,而政治組織不良,乃其最易取侮之道。蓋一人政治,近世已經絕跡,非其不能,實乃未可……今吾國不見國家,不見國民,而惟見一人。” 為了抵禦外侮和防止革命,必須改變這個狀況。

黃興等人的反思頗為深刻。他們對外侮由來的分析,反對假借外力解決內政問題進而一致禦侮的主張,也是非常適時的。

黃興等人的主張曾廣為散發和分送京、滬各報館刊登,引起海內外廣泛注意。可是孫文等人對此視而不見,一意孤行另外一種主張。

黃興

先是在2月5日孫文、陳其美與滿鐵株式會社的兩個重要人物犬冢信太郎、山田純三郎訂立了一份所謂《中日盟約》。滿鐵株式會社是日本軍國主義者在我國東北實行殖民統治的重要支柱。它不是一般的企業,其首任總裁後藤新平曾任台灣民政長官,後來又出任郵電大臣、內務大臣、東京市長等。犬冢、山田等敢於出面訂立盟約,背後有強有力的政治人物支持。

3月15日,孫文給日本外務省政務局長小池張造寫信,尋求日本政府的“提攜”,並將四人簽署的《中日盟約》作為草案送交日本政府。小池是二十一條的起草者,是深得加藤外相信任的重要人物。這封信和《中日盟約草案》與黃興、陳炯明等人的主張是截然不同的。

“二十一條”是20世紀中國的重大國恥,是日本迫使中國殖民化的重要步驟。它的最後文本把滿蒙、山東、漢冶萍公司等重要權益奉送給了日本。條款之一是“中國政府嗣後如在南滿洲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顧問教官時,可儘先聘用日本人”。實際是把當地各級政府全都交由日本控制,“可儘先聘用”不過是掩人耳目的外交詞令。

在接到最後通牒後尚未正式簽字前的5月14日,袁世凱曾向各級官員發出“密諭”,其中有一段耐人尋味的文字:“日本利用歐洲列強之相持,乘中國新邦之初建,不顧公法,破壞我山東之中立……我國受茲痛苦,方以退兵為抗議,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條款。其中最為難堪者,曰切實保全中國之領土,曰各項要政聘用日人為有力顧問,曰必要地方合辦警察,曰軍械定數向日本採買,併合辦械廠,用其工料。此四者,直以亡韓視我。如允其一,國即不國……彼遂以最後通牒迫我承認,然卒將最烈四端,或全行消滅,或脱離此案;其他較重之損失,亦因再三討論得以減免,而統計已經損失權利頗多。”

歷史挺會捉弄人:袁氏慶幸力爭倖免的條款,卻被孫文主動送給日本人了。他草擬的《中日盟約》規定:“為便於中日協同作戰,中華所用之海陸軍兵器、彈藥、兵具等,宜採用與日本同式。”“與前項同一之目的,若中華海陸軍聘用外國軍人時,宜主用日本軍人。”“使中日政治上提攜之確實,中華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國人時,宜主用日本人。”而在經濟領域,從事關經濟命脈的金融到礦山和鐵路、航運亦交由日本控制,“宜設中日銀行及其支部於中日之重要都市。”“中華經營礦山,鐵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國資本,或合辦之必要時,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應辦,可商他國。”再加上“屬於前各項範圍內之約定而未經兩國外交當局者或本盟約記名兩國人者之認諾,不得與他者締結。”

也就是説,以上政治、軍事、經濟上的種種特權是絕對不容其他國家染指的。此外,在外交上中國也不能獨立行事, “中日兩國既相提攜,而他外國之對於東亞重要外交事件,則兩國宜互先通知協定。”考量其實質,這是把中國降為附屬國的盟約。

再看看孫文給小池的信,其中意藴就更加清楚了。這封信説了些什麼呢?

1,“不肖等經常確信,東亞之安全與福利全賴於日本之提攜。”因此,日中應“有鞏固之同盟”,所以提出這個《中日盟約》。

2,“昔日,貴國政府曾向敝國政府提出日中交涉事宜。對其詳細內容,固然無法窺知,但其主要內容必定以日中親善及東亞和平為目標。與敝人倡導之主張一致,不勝欣喜。”

3,孫文等對日本政府唯一的不滿,是日本不以孫文一夥為主要合作對象,而“對無誠意之敝國政府始終一貫持續執行強硬之交涉……曠日持久,時至今日,實在可悲……遠離日中提攜這一最終目的之手段,敝人等遺憾至極。”

第八,在袁世凱死後的所謂護法鬥爭期間,孫文繼續以出讓滿蒙為誘餌,冀圖得到日本的幫助。1917年9月15日,日本社會活動家河上清訪問廣東軍政府。

孫文在會見河上時明確地表示: “一旦他掌握了權力,將愉快地將滿洲交給日本管理。”1918年11月16日,他在上海會見日本實業家鬆永安左衞門時又説:“日本如果援助南方派的話,可以承認日本對‘滿蒙’的領有。”

第九,20年代,與美、日商人簽訂密約,一再出讓大量利權。1921年1月17日,孫文與美國芝加哥商人喬治·香克(Ge orge H。 Shank)訂立密約,據美國駐華公使報告,內容包括:香克將幫助“中國政府(指南方政府)發行公債一萬萬金元(當時約閤中國幣二萬萬元),”作為回報“ 所有經香克氏組織和開發的工業,其產生純利之三分之一,均歸香克所得;又將購材料之買價,香克氏得百分之二十五。

1922年2月5日,孫文又與日華林礦工業公司的代表簽訂密約,規定該公司提供二萬支長槍、72尊野炮、120支機槍及相應的彈藥和5百萬日元為條件,”同意將海南島,及所有沿廣東海岸之島嶼的開發權,及從廈門以南至海南島的漁權,全讓給公司專利包辦。“”同意公司對開發廣西之林礦有優先權。“”政府指派三分之一的委員名額,委員會主席須為日本人“。

此事當時就有所透露,引起海南島在各地的人士強烈抗議,一再向孫文和軍政府質問,《申報》和《華字日報》等報刊曾連續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