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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如何徵收?房產税的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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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如何徵收?房產税的徵收範圍

房產税如何徵收?房產税的徵收範圍

房產税如何徵收?

1、從價計徵

從價計徵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計徵。

房產餘值=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一般為10%~30%)]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税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房產原值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一般來説房屋的設計費、樓梯、地下水井只要計入房產原值都應交納房產税,而室內安裝的窗簾一般不計入房產原值。

(3)扣除比例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

(4)按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税率為1、2%。

其公式為:應納税額=應税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從租計徵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税時應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餘值作為計税依據,計徵房產税;對收取固定收入,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税。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應以房產餘值計算計徵房產税。租賃期內房產税的納税人,由當地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的,税率為12%。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税率徵收房產税。

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徵,其公式為:應納税額=租金收入×12%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徵,其公式為: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4%

房產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一般是按季預繳,每季在第二月計提,在季末交納,具體納税期限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税的徵收範圍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現行的房產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税的徵收範圍:

房產税屬於財產税中的個別財產税,其徵税對象只是房屋,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室內游泳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