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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周朝已有房產税 唐代房產税因市民反對取消

野史祕聞 閲讀(2.58W)

在古代,中國早從周朝開始就已經徵收“房產税”,古籍《禮記·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記載。

中國周朝已有房產税 唐代房產税因市民反對取消

西漢時期房產税還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税種,房屋與家庭其他財產一起合併作為計税對象,税率為6%。漢武帝為了鼓勵老百姓對偷逃税者進行告發和舉報,規定查實後舉報者能獲取偷税者二分之一財產。當時漢武帝開徵這一税種的目的是解決國家戰時的財政困難和縮小貧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產税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税種出現,稱為“間架税”,其稱呼源於“每屋兩架為間”。當時,間架税的課税對象是長安城內居民住房。其徵收標準:上等房屋交銅錢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於市民強烈反對,執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五代十國的後晉、後周以及宋代都開徵過房產税,其名稱為屋税。南宋朝廷為籌集軍餉,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期向城鄉居民徵收屋税。

元代的房產税稱為“產錢”,按房產地基面積計徵收糧食,或折錢繳納。

清代房產税紛繁複雜且名稱多變,江南地區叫“廊鈔”、“棚租”,北京叫“檀輸税”。直至乾隆年間,才逐漸廢止。

近現代房產税——

鴉片戰爭以後,列強在中國建立租界。為解決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經費,租界徵收稱為“房捐”的房產税。太平天國也徵過房捐,在浙江嘉興每日每間徵税3文,江蘇常熟每日每間為7文。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曾照搬租界辦法徵房產税,“凡租賃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課税10%,房東、房客各負擔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鄰出租房屋的租金課税10%。”但還未開徵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才重新試辦並付諸實施,但各地執行不一。

1912年民國建立後,北洋政府仍沿用舊制徵收房產税,但名稱各異,有的叫“市政總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鋪捐”。

直到1915年房產税才統一稱為“房税”。其徵收標準:商業用房按每月實繳租賃價的20%,居民住房按每月實繳租賃價的5%徵收。

當代房產税——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繼續徵收房地產税,在“文革”期間各省先後停徵,其中浙江省是全國較早停徵的省份。

改革開放後,國家開始對企業房地產和居民出租房徵收房產税,以便抑制房地產投機,2011年1月28日,在上海和重慶兩個試點城市對居民擁有的房地產徵收房產税。

國外的房產税——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徵收房產税,並且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體税種。上世紀90年代,發達國家財產税佔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平均比例為35%,其中美國財產税收入三分之二以上來自於房地產税。

在税制設置上世界各國大多采用“寬税基,低税率”的原則,如意大利規定房產税税率為0.4~0.7%,在這一幅度內,由各地自行選擇。首都羅馬市規定: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者,自住房,税率為0.49%;出租房,税率為0.55%;閒置住房,税率為0.7%。對自住房,除了適用較低税率外,還可以享受20萬里拉的減免。開發商竣工而未售出的房子,也要徵税,在三年內可以按最低税率0.4%徵收。意大利實行差別税率,主要是調節住房,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抑制空閒住房。

在美國,由於房產税主要用於地方居民福利和教育,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徵收房產税,房產税的收税主體是基層的郡政府、市政府和學區,比例為:郡税佔七分之一,市税佔七分之一,學區税佔七分之五。美國大部分地區房產税徵收税率掌握在0.8%~3%之間,平均税率在1.5%左右。

現今,為了抑制房地產投機,許多國家運用税收手段對房屋買賣加以調控,如德國要徵收三種税:一是1.5%的不動產税,二是3.5%的交易税(相當於中國的營業税),三是15%的差價盈利税(即中國的20%的所得税)。近幾年德國物價每年上升2%,房價只上升1%,説明房價在縮水。